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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所有权人自愿申请、相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实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一至五批四川省工业遗产通过复核名单!各地工业遗产申报条件流程、材料资助梳理,相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督促工业遗产所有权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营!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各地需要咨询了解工业遗产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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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五批四川省工业遗产通过复核名单
1.蜀锦织造工业遗产
2.四川锅炉厂旧址容器车间
3.禾创文创产业园区
4.自贡涵院
5.吉成井盐作坊遗址
6.三五三六工厂军工遗址
7.舍得酒业泰安作坊遗址
8.威远煤矿工业遗产群
9.保宁醋古酿醋工业遗产
10.宜宾南溪国营第216厂
11.桑都记忆·1958
12.国营永光仪器厂
13.华蓥山矿务局高顶山二煤矿
四川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省工业遗产的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工业文明,发展工业文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工业遗产是指在四川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三条 四川省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遗产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四川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
工作,指导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推荐、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我省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各地将四川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并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支持四川省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工业旅游、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探索发展新模式。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四川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有一定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在中国、 四川省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四川省历史具有重要影响,与中国、四川省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
(一)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二)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
公众中拥有广泛的认同;
(三)其规划、设计、工程、建筑等方面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和现代工业设计等产生重要影响;
(四) 目前已具备一定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四川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情况,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请四川省工业遗产。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四川省工业遗产,应当提交《四川省工业遗产申请书》, 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遗产产权证明;
(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护与利用规划;
(五)其他可以体现遗产价值的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组织工业、文物、非物
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实,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按程序在有关网站和媒体公布四川省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十一条 对于遗产价值突出,保护基础薄弱未能获得认定的工业遗产,可以由相关行业组织进行辅导,加强保护力度,进行合理开发,鼓励遗产所有权人在条件成熟后继续申报认定四川工业遗产。
第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从获得四川省工业遗产认定的项目中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请国家工业遗产。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四川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为物质遗存的核心物项在醒目位置设立标志, 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区域范围和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 四川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不影响原遗产核心区风貌的前提下,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并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工业遗产的 日常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四川省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
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四川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 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报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九条 四川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开发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四川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建立和完善国家或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条 四川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如果需要调整,按原申请程序重新提出。
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遗产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保护区域的历史风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工业遗产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四川省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
措施,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四川省工业遗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发掘尚未保护利用的工业遗产,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要引导、鼓励遗产所有权人及时开展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利用开发并申报四川省工业遗产。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在保持整体风貌的基础上,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科学决策。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商业价值,更注重发掘利用工业遗产蕴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层次价值,树立工业发展新理念,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传承和培育四川特色工业文化。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四川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四川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八条 支持利用四川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倡导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各地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工业旅游产品,融入全省旅游环线,建设一批具有社会公益功能的工业旅游区。
第二十九条 鼓励利用四川省工业遗产相关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和街区、研学基地、主题公园、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科技文化融合等新业态。
第三十条 鼓励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我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地从事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市场主体,形成工业文化新经济产业群。
第五章 监督奖惩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工业遗产项目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四川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四川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支持地方政府对于取得国家、省级工业遗产认
定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发现、捐赠、保护四川省工业遗产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扬奖励。
第三十四条 四川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保护利用工业遗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撤销其四川省工业遗产称号,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四川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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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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