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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步解锁科技“金名片”!温州市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和条件流程、材料指南!新技术企业认定是温州科技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路径。摘要聚焦“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研发管理”三大核心模块,解析温州市级研发中心备案与省级认定的衔接要点,并附2025年申报材料电子化递交规范(PDF整合要求),帮助企业规避形式审查风险,快速获得“高新”资质认证。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瑞安市、乐清市、龙港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各地需要咨询了解高企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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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州市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对象
温州市区范围内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科技部公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一般分两批申报,奖补适用附则第4条分档奖补条款)。
二、温州市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三、温州市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四、温州市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属地科技部门根据相关认定文件,向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推送申报提示。
(二)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表》。
(三)项目审核。企业完成申报后,转属地科技部门审查,属地科技部门自申报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量申报)完成在线审查。
(四)资金拨付。待各地科技部门均审查通过后,属地科技部门依据电子审批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企业《申请表》中提供的基本账户拨付奖补资金,并在系统上及时确认资金到位。
温州市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四)企业近 3 个会计年度(指 2022-2024 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 3 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24 年度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2. 2024 年度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2024 年度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五)2024 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2024 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 50%。
(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 365 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温州市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一) 企业申报 。企业需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 口”,按照 “ 申报指引” 自主完成申报。
(二) 地方审核。县( 市、 区)级主管部门登录 “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对企业申报材料(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正反面文本等)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系统中下载)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协调小组印章或主管部门印章后在线上传。
(三) 实地核查。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对 2025 年新申请认定企业,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对申请重新认定企业,抽取不低于 10%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依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实地核查表》( 附件 1 )开展,核查情况须在《推荐汇总表》 中注明。设区市主管部门须抽取部分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确保申报质量。
温州市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注意事项
( 一)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须同时在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 “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中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申报材料,签署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加强诚信承诺管理,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 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 二)申报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5 年当年获得,且对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知识产权证书须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 三)申报企业应核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所属行业、总收入、研发费用支出及加计扣除等信息,确保与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逻辑关系合理。
( 四)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国科发火〔2021〕362 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 五)首次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
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 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 六)企业可通过 “企业培育”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主管
部门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说明材料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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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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