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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现代农业产业园智慧农业与优质稻全产业链升级建设申报补贴条件和时间流程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5/12/12    浏览次数:1    

智耕星城·稻链未来长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智慧农业与优质稻全产业链升级建设申报补贴条件和时间流程指南整理,旨在通过智能化设施改造、物联网技术应用及产业链协同创新,全面提升春华、路口等6个乡镇的产业效能。申报主体需具备合规经营资质、土地流转规范及技术集成能力,重点支持智慧农业平台搭建、绿色生产模式推广及全链条数字化管理。项目总投资 15000 万元,其中长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1800 万元,地方整合资金和社会投资 13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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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目标

本项目将整合现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与精深加工技术,对优质稻产业开展全链条、系统性升级改造。重点支持构建覆盖农业生产、服务、加工、增值等关键环节的综合性体系,提升产业综合效益与竞争力。至 2027  年,园区内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 92.5%  以上,年均增长 0.51  个百分点以上;构建覆盖全园区的“1+6+N”农事社会化服务体系( 1 个长沙县省级农事服务中心、6 个长沙县省级区域农事服务中心、N 个长沙县区域农事服务站),以省级农事服务中心为骨干、省级区域农事服务中心为支撑、区域农事服务站为补充,辐射全县并实现全园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全覆盖,提升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资金总额

项目总投资 15000 万元,其中长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1800 万元,地方整合资金和社会投资 132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注册地在长沙县,且有意愿参与智慧农业与优质稻全产业链升级建设;二是属于农民合作社(或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服务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涉农企业、供销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等类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三是无不良经营记录,拥有开展农事服务的基础条件与专业人员团队。

四、项目申报及实施时间

申报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前。

实施时间:2025 年 3 月 15  日—2027 年 6 月 30  日。

五、奖补标准及支持建设内容

一)奖补标准

严格按照《长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国有(政府部门)独资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建设的可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权限和流程,全额办理拨款手续。

二)建设内容

一是农事服务中心与服务站建设。建设育秧中心、育秧大棚、烘干中心、农机库房, 以及其他提升服务能力的配套设施设备;

二是作业奖补。对园区内开展全程机械化服务(含育秧、翻耕、移栽、机插、机抛等环节)的服务主体给予奖补,不得与其他项目重复补贴,补贴方式参照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执行;三是大米加工生产线新建。建设大米全自动化包装生产线及配套辅助设施;新增或升级粮食产后服务设施设备(助力完善烘干、清理、加工服务);建设粮油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四是农机具购置与升级。购置、升级必要农机具,补贴方式按省厅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申领购置补贴;五是技术培训。开展农业技术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质量与效率。

)奖补内容

主要用于建设育秧中心、育秧大棚、烘干中心、农机库房以及其他与社会化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

四)使用原则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列支管理费、项目咨询费、论证评审费,原则上不得用于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建设旅游项目设施,所有奖补项目均不能与其他奖补项目重复奖补。

六、申报程序

一) 自主申报

农业经营主体根据长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建设方案、资金使用方案等有关要求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提交至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对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

基本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二)镇级初审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负责。经审查合格,各镇负责人在项目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推荐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三)县级复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查核实,专家组由5 或7 人组成,包括不限于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属镇相关人员。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审定后推荐纳入产业园项目库,签署意见后上报工作专班。

)审核批复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工作专班审批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7 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人;各实施主体的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公示完成后,由工作专班批复下达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与各实施主体。

五)项 目实施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组织实施,并确保自筹资金按规定比例投入。落实项目建设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

规范、有序、阳光运行。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每个工程项目实施前中后等关键节点照片、财务资料,项目建设完成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投资要实行专账管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部分必须取得合法票据。

六)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报告纸质档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并积极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七、日常管理

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到本镇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具体实施,按规定范围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并做好专账核算;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监测指标进行报送。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库,拟定项目实施计划报工作专班审核。负责制定项目管理流程,按规定范围使用奖补资金,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八、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一)项 目验收

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完成建设任务、具备验收条件的实施主体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专家组由5 或7 人组成,包括不限于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属镇相关人员。专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填写项目验收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或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资格。县农业农村局汇总验收情况,编制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方案,报工作专班审批。

)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由县农业农村局统筹,组织各实施主体提交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拨付至实施主体账户。项目实施主体应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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