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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速看!金牛区医药健康政策申报指南:引进新药、医疗器械、CRO平台、临床转化、校院企合作攻关、委托生产均有高额补贴

文字:[大][中][小] 2025/12/12    浏览次数:6    
为打造“健康金牛”品牌、构建金牛特色医药健康产业体系,成都市金牛区发布《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政策自2025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聚焦前沿生物药、创新药、医疗器械等核心赛道,设置最高2500万元的新药研发奖励、2000万元的新药引进补贴等重磅利好,同时覆盖CRO/CMO/CDMO平台建设、临床转化、校院企合作、高端人才引进等全链条环节,为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政策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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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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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荣誉:首台套、老字号、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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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践行合规经营责任,对本区域医药研发创新、健康服务供给、产业生态构建具有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机构。
二、支持政策
1.支持细胞、基因、核酸与合成生物治疗等前沿生物药物创新研发。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进入临床I期,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奖励;完成I期临床试验进入II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700万元奖励;完成II期临床试验进入III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5%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认定,按照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同一品种申请多个适应症临床试验不重复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2.支持其他一类创新药研发。除上述前沿生物药物外的其他一类创新药企业,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进入临床I期,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完成I期临床试验进入II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完成II期临床试验进入III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5%给予不超过700万元奖励;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认定,按照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同一品种申请多个适应症临床试验不重复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3.支持二类改良型新药以及新增适应症研发。对二类改良型新药企业,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进入临床I期,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完成I期临床试验进入II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完成II期临床试验进入III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完成III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认定,按照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同一品种申请多个适应症临床试验不重复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1200万元。对已上市创新药、改良型新药进行再开发并新增适应症的,经认定,单个品种按照研发经费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4.支持企业引进新药。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一类创新药、二类改良型新药、首仿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除自主研发外的其他途径获取非关联关系企业的药品注册证并实现转化的,经认定,按照交易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5.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对企业自主研发取得第三类、第二类(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经认定,按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非自主研发,通过整体转入关联企业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现转化的,经认定,给予第三类、第二类(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医疗器械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非自主研发,通过其他途径取得非关联关系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现转化的,经认定,按照交易金额的10%给予第三类、第二类(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医疗器械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
6.支持企业委托生产。鼓励企业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装备进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持续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能力和管理能力。对承接药品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每年给予被委托方合同执行额3%的奖励,单个品种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7.支持药品和医疗器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组建的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实际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支持药品和医疗器械服务平台更好发挥效能,自平台建成之日起三年内(含),对与平台无投资关联关系的服务对象企业,经认定,每年给予合同执行额2%的奖励,单个合同每年本类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每个服务平台每年本类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8.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对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省(部)级奖励的予以表彰奖励。荣获国家级奖励的,分别给予特等奖500万元、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三等奖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特等奖15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校(院、所)企合作。鼓励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含多企业联合),对开展国家、省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的,根据上级科研项目实际经费到位和项目正式结题两个时间节点,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省级项目按照省级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推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鼓励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对完成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获得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临床转化应用审批的,给予企业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重点临床专科、专病建设。医疗机构获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给予每项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支持高端人才引进。对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新入职的医疗技术人员(不含行政管理岗位),经认定,年收入达50万元/人的,给予用人单位3万元/人奖励,在此基础上年收入每增加10万元/人的,给予用人单位增加1万元/人奖励,单个医疗技术人员对应给予用人单位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13.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本政策将及时做出修订,并按修订后政策规定执行。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除上级政策须区级财政匹配资金承担部分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14.本政策自2025年12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已依据修订前政策申报或已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得再依据本政策重复申请;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原《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金牛区促进医药健康(高端诊疗)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牛府办规〔2025〕2号)同时废止。
15.本政策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由区卫健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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