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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林业龙头企业申报指南:条件+材料清单+17市州林业部门推荐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5/12/11    浏览次数:6    
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如何认定?为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省林业局出台认定办法,面向全省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林下经济等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明确申报需满足“林产品收入占比60%+、资产负债率低于80%、3年无不良信用”等核心条件,认定后有效期3年,可优先享受省级林业产业扶持政策。本文全面拆解申报条件、材料清单、评审流程及动态管理规则,助力林业企业精准对接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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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省林业局《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鄂林改〔2017〕18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林草局印发实施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林改规〔2023〕5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业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融合好、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积极,具有一定产值规模,并经湖北省林业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在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对被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同时结合产业发展及区域实际,将其纳入林业产业相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并由省林业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报范围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的企业,包括营造林、种苗花卉、木竹藤制品及加工、森林食品加工、林下经济、森林(湿地、草地)景观利用、森林中药材及加工、林产化工、林业生物工程、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与加工等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林产品专业批发交易市场、流通企业等。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企业规模。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营销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按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别不同,其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标准。(附表1)
(二)盈利能力。企业的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财务指标优良,没有债务纠纷;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80%。
(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费,无拖欠工资及社保、欠缴林地租金和违法经营等行为,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未被列入法院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惩戒名单。
(四)带动辐射能力。企业已建立长效、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林区职工)家庭增收致富达到本规定指标,辐射带动作用发挥好。
(五)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营销渠道畅通,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力,近3年平均产销率在70%以上,且三年内没有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产品或品牌创建有成效,以及产品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品一标”认证或林业系统内“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森标认证)的申报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予以优先考虑。
(六)可持续发展能力。注册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企业具有较好的林业科技创新能力,能及时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机制和新模式,技术装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生产型企业具有较好的产品研发能力;服务型企业具有相应行业的较高资质;企业注重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延链、补链、强链”作用发挥好。
(七)培育扶持新质生产力。积极支持具有高新技术、创新服务、产业链平台等新兴领域相应资质和认证,行业配套基础好、平台流通潜力大、辐射引领能力强、林业领域影响力广的新兴林业企业组织申报,不受申报条件限制优先纳入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行列。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书出具的由主要领导签发的推荐请示。
(二)《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附表2)。
(三)基础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税务登记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只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主要附注等),报表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每页盖章,并出具事务所和会计师资质证明,以及会计师身份证明。
4.通过“信用中国”或“信用湖北”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5.纳税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材料。
6.基地种植养殖或收购原材料企业应提供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的相关材料(如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及增收情况、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企业合作协议、林地流转协议、股权分红协议、原材料采购协议、特色产品购销协议或者林地经营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7.生产加工型企业提供供电公司出具的近2年份月用电量和电费清单。
8.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原产地保护、“三品一标”、“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等认证认定,品牌荣誉证书,企业获奖证书等。
(四)承诺函。企业对所提供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同时出具法人亲笔签名并盖有公章的承诺函。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预审合格后,向市(州、林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市(州、林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拟推荐对象申报文本作进一步审核,对初次申报的企业,应组织县(市、区)相关人员到企业开展实地核验,审验合格,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在企业申报表中签盖审核意见,市(州、林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向省林业局递交由主要领导签发的推荐请示件、申报汇总表(附表3)及企业申报文本;
(四)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林业局申报。
第三章评审与认定
第九条评审认定程序
(一)省林业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处对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适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范流程开展评审工作,视情组织省级实地核验。
(二)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提出认定建议名单,经会议审定后,结果在湖北省林业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省林业局认定“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发文公布名单并授牌。
第十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授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由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和规定重新提出申请,报省林业局重新评审认定。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公布的省级以上林业龙头企业,作为林业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对象,并优先享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并推荐纳入省有关部门实行银企、商企对接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对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实行年度监测信息调度制度。由市(州、林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属地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收集数据信息,并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监测表》(附表4),并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营收情况、基地建设情况、带动农户(林区职工)就业和增收情况等文字材料。不得单独报、越级报,省林业局将年度监测信息调度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当年度各市(州)林长制考核评分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省林业局根据报送的数据和监测材料,结合实际开展综合分析,并提出监测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林业局审定后,取消其“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并予以摘牌。
(一)存在违法行为,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四)拒绝监测调度,不按规定要求提供运行监测数据信息的;
(五)拒不配合安全生产、环保工作,违反相关规定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较大环保责任事故,以及产品出现质量(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转型,不再以林业产业为主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命名的。
第十六条对被取消命名的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进行公示公告,2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省级林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林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局予以备案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鄂林规〔2014〕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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