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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中四川省财政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第一批储备条件奖补和时间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5/10/31    浏览次数:36    

2026年中四川省财政农业转移支付资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第一批项目储备条件奖补和时间流程整理,请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各地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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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中央财政合作社培育项目储 备 指 南

一、建设思路

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质量提升,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助力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

二、建设布局

在全省实施合作社培育项目,每个市(州)申报的县个数不超过所辖县的1/3。

三、建设内容

(一)支持农民合作社夯实组织规范运行基础。全面落实《四川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指引》,支持农民合作社按照“七有”标准开展标识标牌、章程制度和组织机构图上墙,建立完善成员账户,健全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等。支持农民合作社利用信息化工具,应用符合农民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推行会计电算化。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强档案管理,对会计资料、文书和生产记录等档案进行分类保管。

(二)支持农民合作社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规范生产记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支持农民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并正式发布实施。支持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实施品牌化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延长产业链条。

(三)支持农民合作社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引进、选育、推广和应用优质优良品种,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参与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支持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的筛选和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农民合作社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支持农民合作社成员参加各类培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聘请行业或产业专家、农技人员等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购置学习资源等。支持农民合作社开设线上门户网站、自媒体账号,以及线下农用物资销售点、物流点等,发展网络销售,实行农超对接,农产品进社区、学校等,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销售成员及非成员农产品,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机衔接。

四、储备条件

项目储备县农民合作社底数清、情况明。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并发挥作用,责任分解到部门。2024年及以前年度项目实施任务全面完成。指导服务、人员配备与农民合作社发展相匹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实施主体

支持对象为依法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支持主体的具体条件为: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实施主体存在撂荒或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生产的,一律不予支持。

六、补助标准

以县为单位进行储备,每个县申报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县(市、区)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对2026年当年完成建设内容并验收合格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奖补,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20万元;可以定额补助,也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县(市、区)要合理确定支持方向,细化奖补方式和标准,并在县级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2026年中央财政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储 备 指 南

一、建设思路

聚焦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坚持家庭农场量质并举发展,继续完善支持政策,强化服务支撑,加强联合合作,着力发展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绿色高效的家庭农场。

二、建设布局

176个涉农县(市、区)的家庭农场实施家庭农场培育项目,每个市(州)申报的县个数不超过所辖县的1/3。

三、建设内容

深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提升行动,聚焦主体提质强能增效,开展培育、提升、带动、融合“四大工程”。培育工程着力引导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升工程聚焦青年家庭农场主发展能力、发展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带动工程以“重点场+普通场”带动模式开展辅导孵化服务;融合工程支持同区域同产业多个家庭农场开展联合合作。

支持家庭农场适度扩大规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购置生产性装备(不含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支持家庭农场注册商标,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改良提升产品品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延长产业链、价值链等。支持同区域多个家庭农场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成立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农民合作社或联盟(协会)行业组织,共同开展农机、育苗育种、植保、农产品初加工、烘干仓储、冷链、品牌培育与质量监控、市场营销等全产业链服务。

四、储备条件

项目储备县家庭农场底数清、情况明。家庭农场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并发挥作用,责任分解到部门。以往年度项目实施任务全面完成。服务指导、人员配备与家庭农场发展相匹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实施主体

纳入储备的家庭农场须满足的基本条件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取得“一码通”赋码并亮码经营;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年以上,有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有收支和生产记录;通过雇工、技术指导、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社会声誉良好。

获得高素质农民省级专题班优秀学员的家庭农场、获评为全国或全省家庭农场典型案例的家庭农场优先纳入储备范围。

实施主体存在撂荒或自2020年11月4日起,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生产的不予支持。

六、补助标准

以县为单位进行储备,每个县(市、区)申报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县(市、区)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2026年当年完成建设内容并验收合格的家庭农场进行奖补。培育、提升、带动工程单个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5万元;参与融合工程实施的家庭农场不少于5个,单个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5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可以定额补助,也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县(市、区)要合理确定支持方向,细化奖补方式和标准,并在县级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2026年中央财政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储 备 指 南

一、建设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向设施农业要食物”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结合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施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保障“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安全。

二、建设布局

在全省布局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农机服务设施项目。

三、建设内容

(一)经济作物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一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经济作物生产大棚设施设备,包括设施棚架(膜)、蚕棚、智能化控制(包括专用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二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经济作物集约化育苗设施设备,包括育苗大棚、育苗床、育苗盘、嫁接愈合室、育苗机械、小蚕共育房、温光湿智能控制、物联网控制等相关设施设备。三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经济作物生产水肥药一体化设施设备,包括首部系统、田间管网、中控管理平台等相关设施设备。四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经济作物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包括分选、清洗、切分、晾晒、烘干、分级、包装、脱水、盐渍、预冷、保鲜等设施设备。五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经济作物轨道运输等相关设施设备,包括机库、运输机、轨道及轨道支架等相关设施设备。

(二)畜牧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一是支持新建或改造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包括养殖圈舍、饲喂、环控、监控、智能化等设施设备及养殖圈舍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节能节水相关设施设备。二是支持新建或改造饲草料种植、加工、储存设施装备建设。三是支持新建或改造区域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包括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加工、贮存和运输等环节设施设备。四是支持新建或改造屠宰环节设施设备建设。

(三)渔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一是支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包括池塘整形清淤、护坡及生产道路、管理用房改造、进排水沟渠及管道、泵房泵站等。二是支持新建或改造渔业生产设施。包括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陆基设施循环水养殖、流水池塘养殖、大水面圈桶养殖等渔业生产设施新(改)建,购置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三是支持新建或改造水产加工装备设施。包括暂养净化池、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和生态环保等水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建设(不包含冷藏保鲜设施)。四是支持新建或改造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包括生态渠道、沉淀池、曝气池、过滤坝、生物净化池,购置微滤机、尾水监测等设备。

(四)农机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一是支持新建或改造机械化育秧中心。包括播种流水线工作区、基质(营养土)存储区、种子处理区、秧盘叠放区、暗化催芽室、辅助功能区等,配备机械化智能化育秧装备。二是支持新建或改造农机维修中心。包括维修车间、停机场、农机故障诊断设备、农机维修相关通用设备、机具维修常用零配件。三是支持新建或改造农机具停放库棚。包括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的建设。四是支持购置农机装备。包括先进实用绿色高效等设施设备,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补助不得与农机购置补贴重复享受。

四、储备条件

项目储备县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底数清、情况明。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并发挥作用,责任分解到部门。2024年及以前年度项目实施任务全面完成。指导服务、人员配备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相匹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不同类别分别满足如下条件。

(一)经济作物产业类。县域制定经济作物产业规划,积极性高。

(二)畜牧业类。实施项目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实施主体积极性高。

(三)渔业类。池塘标准化改造实施区域应在当地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承包合同确权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

(四)农机服务类。农民合作社农机作业覆盖2个乡(镇)以上、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家庭农场农机作业覆盖20户农户以上,服务面积200亩以上。上述项目用地、环评、资金等要素保障落实到位。

五、实施主体

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

(一)农民合作社。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和四川农经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章程制度上墙,成员账户完善,财务管理规范,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二)家庭农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取得“一码通”赋码并亮码经营;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年以上,有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证书;有收支和生产记录;通过雇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社会声誉良好。

实施主体存在撂荒或在永久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生产的不予支持。

六、补助标准

以县为单位进行储备,每个县申报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中央财政资金对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30%,国家重点帮扶县放宽到40%;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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