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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申报条件补助和流程要求管理办法整理如下,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投入使用!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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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依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印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规〈示范〉〔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拨付的用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专项资金。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奖补资金的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的部门和乡镇。
第三条 奖补资金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条 长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工作由长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专班(产业园管委会)统一领导和部署,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承担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分工及职责
第五条 长沙县人民政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长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统筹推进和组织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督导检查,负责落实监管责任。
第六条 工作专班代表长沙县人民政府对产业园进行日常管理,加强产业园项目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服务,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编制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库,拟定项目实施计划报工作专班审核;负责制定项目管理流程,按规定范围使用奖补资金,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财政财务管理,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到本镇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专账核算;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长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申报支持范围
第十条 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对农民增收带动能力强的环节和领域。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企业形成的资产,原则上通过折股量化、租贷合作、收益分红等方式,让园区内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资产收益。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原则上不得用于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建设旅游项目设施;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已有普惠专项支持的内容。
第四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由工作专班统筹,县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建设项目一般情况下应从项目库中筛选。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方向,避免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产业园申报文件相关规定,组织编写项目申报书。经过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报资料。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对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真实性和申报材料完整性,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择优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审核合格项目。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专家团队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查核实,并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择优审定,签署意见后上报工作专班。
第十七条 经工作专班审核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人;各实施主体的建设内容、资金额度。
第十八条 公示完成后,由工作专班批复下达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与各实施主体。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工作专班批复文件的要求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及项目概况、项目建设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并确保自筹资金按规定比例投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镇加强项目建设指导和日常监管,建立监管台账,对项目建设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撤销的,按规定程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变更或撤销请示,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工作专班,经工作专班批复后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产业园中期评估后,结合项目变更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修改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和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子项目的结余资金可用于该项目相关联内容的建设或允许在同一实施主体同一上级子项目内调整使用,但不得用于其他一级项目。确实需要调整至其他一级项目的,则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变更。对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开展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备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先由实施主体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并具备项目验收条件后,由实施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由5或7人组成,包括不限于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属镇相关人员。专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填写项目验收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或未通过验收的,按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情况,政府采购类项目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汇总验收情况,编制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报工作专班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审批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中,计划资金与安排资金有调整的部分,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安排文件。
第七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统筹,组织各实施主体提交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县财政局按照工作专班批复文件、项目验收结果及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实施主体要按照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分为奖补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和政府采购类项目三大类项目。
第三十二条 奖补类项目资金拨付:凭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安排文件进行拨付。
第三十三条 基础设施类项目资金拨付:根据合同约定,按项目实施进度,提交支付申请表、进度表等材料,可申请支付部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验收且通过审核后,可申请支付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尾款。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类项目资金拨付:根据合同约定,提交支付审核表和合同,可申请支付采购预付款;实施期间,按项目实施进度,提交支付审核表、采购付款文件等材料,可申请支付部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验收且通过审核后,可申请支付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尾款。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凭合法发票及申请拨付资金时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留存完整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资料档案,对建设内容前、中、后全过程留存影像资料,健全项目支出财务账。
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留存完整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资料档案,建立奖补资金专账,建立奖补资金形成的资产台账。及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监测信息系统,填报项目建设进展和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档案资料应留存原件,确实没有原件的可留存复印件。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产业园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和高效运行,牵头实施主体及相关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操作和有序运行。
第四十条 工作专班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对各实施主体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统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按程序取消其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的资格,收回该项目的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并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采用虚构事实和材料依据,骗取、侵占国家级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统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责任人,视其具体情节和数额,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取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格的实施主体,将收回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且不得再次申报该项目。
第四十四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镇和实施主体,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及出现重大管理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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