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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老字号申报和宝鸡老字号年审条件要求事项?各区县认定材料程序+意义荣誉须知

文字:[大][中][小] 2025/10/28    浏览次数:13    

宝鸡老字号申报和宝鸡老字号年审条件要求事项?各区县认定材料程序+意义荣誉须知!此次宝鸡老字号年审对象。第一、二、三批已认定的“宝鸡老字号”企业!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翔区、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想要咨询申报老字号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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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四批“宝鸡老字号”申报

(一)企业报名。须符合《宝鸡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

(二)资料要求。企业可通过宝鸡市商务局官网下载申报资料范本。申报资料中的数据须保留两位小数并注明数量单位,外文资料须附中文译本或标注,基本资质证明须为复印件。申报资料须编制目录及页码,首页加盖公章,以A4纸幅面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同时报送pdf扫描件或word电子文档)。

二、“宝鸡老字号”年审

(一)年审对象。第一、二、三批已认定的“宝鸡老字号”企业。

(二)资料要求。企业提交“宝鸡老字号”企业年审表,一式两份,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同时报送pdf扫描件或word电子文档)。企业名称、地址、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人、实际控制权、经营主体、资产、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发生变化的企业,需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变更后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扫描件,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三、宝鸡老字号截止时间

申报、年审资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10月30日前,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须将企业名单和相关资料报送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要底数清、情况明,有针对性地做好动员,发动企业积极参与“宝鸡老字号”申报工作。

(二)强化指导,精准服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指导企业收集、整理、填写申报材料,及时解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三)严把标准,确保实效。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宝鸡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严格把关推荐,提高报送质量,确保第四批“宝鸡老字号”申报和2025年“宝鸡老字号”年审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宝鸡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章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宝鸡品牌”优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 进宝鸡老字号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规范宝鸡老字号管理,落实 《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依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 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鸡老字号 (Baoji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 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宝鸡地 域文化底蕴和产业发展影响,取得广泛社会认同,形成良好信誉 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宝鸡市商务局负责宝鸡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工作,制 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指导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落实服务促进工作。

宝鸡市商务局牵头成立认定管理工作组,会同市委宣传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等相关部门,组  织行业协会、行业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 将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宝鸡老字号,所属企业认定  为宝鸡老字号企业。建立宝鸡老字号名录。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宝鸡老字号”申报推荐 和老字号企业服务促进工作。

第四条 宝鸡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公开 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每2年认定公布一批宝鸡老字号名录。

第二章宝鸡老字号认定范围

第五条 宝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能够体现品牌示范性、 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具备老字号显著特征且持续正常经营 的品牌(企业)。

第六条 品牌(企业)应当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  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方面守正创新, 与时俱进,充分彰显老字号经济、文化、社会价值。

第三章宝鸡老字号认定条件

第七条 宝鸡老字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30年以上(含30年);

(二)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以上(含20年);

(三)依法拥有与宝鸡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 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四)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商品或

(五)具有鲜明的宝鸡优势产业特色和地域文化特征,在所 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 认同和赞誉;

(六)符合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 品制造、运营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与时俱进,在所属行业或领 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四章宝鸡老字号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宝鸡老字号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 一)企业申报。 对照认定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区) 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品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2. 创立时间证明材料;3.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4.主营 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5.品牌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 料;6.企业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 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7.企业获得荣誉的证 明材料;8.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申报材料真实 性承诺书;9.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 材料。

(二)县区初审。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企业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商务 局转交有关资料。

(三)审查评议。 认定管理工作组,以材料审查、现场调 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开展评审,提出拟认定的宝鸡老字号名录(比 例不超过申报企业总数的80%)。

(四)认定公示。市商务局网站对拟认定的宝鸡老字号名录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录有不同 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详实、合法的举 证材料。

(五)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和已处理完异议的, 由市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确认,列入宝鸡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 布。认定资料由市商务局存档管理。

(六)核发牌匾。新认定的宝鸡老字号由市商务局颁发牌匾 和证书。

第五章 宝鸡老字号标识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市商务局是宝鸡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 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条 宝鸡老字号标识由标准图形和“宝鸡老字号”中英 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宝鸡老字 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宝鸡老字号标识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 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附着媒介的 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宝鸡老字号牌匾,未经 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伪造、 冒用宝鸡老字号标识、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宝鸡老字号企业(个体)可在与宝鸡老字号相 一 致的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说明、店面装潢、广告宣传及互联 网等媒介和相关业务活动中,使用宝鸡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

第十四条 宝鸡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宝鸡老字号企业 (个体)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 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 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六章 宝鸡老字号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宝鸡老字号日常监测、 动态管理工作。

( 一)信息变更。 品牌(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 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县(区)商务 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1.品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2.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 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3.县(区)商务主 管部门应现场核实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市商务局;4.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报送。 宝鸡老字号企业须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年 度经营情况表,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三)约谈整改。 宝鸡老字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视情予 以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暂停宝鸡老字号标识及牌匾 使用权等处置措施。

1.品牌(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提交申请的;2.未按 时填报年度经营情况的;3.宝鸡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发生法律 纠纷的;4.受到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5.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的。

警示提醒、约谈诫勉、责令整改措施,由县(区)商务主管 部门做出决定;暂停宝鸡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由市商务局做 出决定 。

宝鸡老字号品牌(企业)被暂停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期间,应 撤回含有宝鸡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不得以宝鸡老字号 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完成整改的,经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方可恢复宝鸡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四)撤销称号。 宝鸡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撤销称 号,注销收回牌匾证书,终止宝鸡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并向社会 公 示 。

1.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停止经营活动 达2年以上(含2年)的;2.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 的;3.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 秩序,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4. 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骗取宝鸡老字号称号的;5.被暂停标识及牌 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完成整改的;6.企业现状不符合宝鸡老字 号基本条件的。

(五)定期复核。 会同相关部门每2年开展一次宝鸡老字号 资质复核。发现不具备宝鸡老字号品牌条件的,撤销称号、终止 标识使用权、收回牌匾。

被撤销宝鸡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个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年内不得申报宝鸡老字号,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宝鸡老字 号标识。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六条 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 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提升、发  展创新提供必要的促进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宝鸡老字号,按照本办法 管理,无需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宝鸡老字号认定办 (暂行)》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宝鸡市商务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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