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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长沙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安全、高效、规范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中小微风补)是指在长沙市财政资金中安排,对银行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的本金损失予以部分补偿的专项资金池,资金池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沟通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长沙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长沙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及符合资质要求,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及园区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 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遵循“自愿申报、精准补偿、总额控制、风险分担”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三)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管理;
(四)负责制定白名单企业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更新;
(五)负责对补偿资金拨付的审批;
(六)负责对资金池运行工作经费及运营绩效的审批;
(七)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合作机构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八)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日常管理,建立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资金池运行及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二)负责开发和运营市级风补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和管理《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银行风险补偿贷款项目库》《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逾期项目库》《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银行风险补偿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逾期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
(三)受理合作机构的合作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同意与合作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负责对合作机构动态管理。
(四)受理各合作机构逾期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委托合作机构追偿受托管理机构应督促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积极追偿并上报追偿台账。
(六)对资金池实行资金专用账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上级批复执行资金池调剂和拨付。
(七)在政策文件及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合作机构研究产品开发及合作模式创新,协调各合作机构风险分担及成本控制。
(八)在依法合规、确保安全、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受托管理机构可在合作银行以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结构性存款等方式管理风补资金账户,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孳息均为风补资金财产。
第九条 合作机构(合作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完善与资金池管理相关的制度,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加强贷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增长作用。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核实纳入市中小微风补贷款企业的资格条件及贷款条件,根据企业情况独立审核尽调、授信审批、发放贷款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各项目库Y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逾期贷款项目的管理Y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每季度上报逾期贷款项目跟踪情况或追偿台账Y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确保申请风险补偿的逾期贷款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四)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的追偿、清收等处置工作Y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和时限返还市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逾期贷款项目Y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在风补项目库结项。
第十条 合作机构(其他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遵守本办法及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Y规范开展相关业务Y配合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按照约定的业务流程和标准Y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Y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加强与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Y确保各方能够及时掌握业务动态。
(四)积极参与逾期贷款项目催收及已补偿项目的追偿工作Y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Y配合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制定催收及追偿方案。
(五)配合主管部门及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本金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市中小微风补贷款的借款人须满足以下纳入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长沙市辖区内(含长沙县、浏阳、宁乡)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成立1年以上,依法纳税并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微企业。
(二)借款人属于“白名单”企业库的企业可获得优先支持,“白名单”企业库由市主管部门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按工作需要调整更新。
第十三条 市中小微风补贷款产品纳入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贷款产品包括符合条件的信用类贷款及与本风补资金合作的担保贷款,信用类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含追加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实控人及其配偶连带担保责任的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的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组合贷款中除抵押和担保外的信用部分。
(二)市中小微风补单户企业授信额度上限为1000万元,特别优质的企业,通过“一事一议”审核,最高贷款额度可提升至3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含)。
(四)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五)风补资金贷款可向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无还本续贷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四条 市中小微风补贷款补偿标准:
(一)风补资金与合作银行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线下贷款
线下贷款是指合作银行进行线下尽调,由审批人员出具实质审批意见的贷款,风补资金风险分担比例为30%。
2.线上贷款
线上贷款是指合作银行线上通过模型自动化审批的贷款;对于线上发放的贷款,风补资金风险分担比例为5%。
3.对于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门重点支持的优质企业,风补资金分担比例可提升至60%,具体在《委托管理协议》及《合作协议》中明确;对于特别优质的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审核程序,经审核通过后,单户最高贷款额度可提升至3000万元,风补资金分担比例为60%。
4.单笔市中小微风补贷款的风险分担不与其他政策性风补贷款产品叠加享受,属于下列(二)(三)项与市中小微风补有签订《合作协议》的除外。
(二)市中小微风补与合作银行投放的信用贷款可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反担保措施不得为房产、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的抵质押方式。原则合作银行风险分担不低于20%,具体细则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三)市中小微风补与合作银行投放的信用贷款可与区县、园区或其他省市级产业部门风补资金合作,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原则上合作银行风险分担不低于20%,具体细则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十五条 对于下列情形,市中小微风补资金不予补偿:
(一)借款人所属行业属于国家、省、市“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
(二)相关贷款业务未按规定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和管理;
(三)放款后3个月内本息即有逾期并最终造成损失的贷款项目;
(四)合作银行未审慎核实中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导致企业凭虚假材料申报成功的,对应项目风补资金不予补偿;
(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
(六)其他未按市中小微风补管理办法和合作协议要求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入库的风补资金贷款项目中,当逾期项目库贷款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在贷项目库余额的3%时,对该银行入库实行风险预警,该比例达到5%时,暂停乙方办理新增项目备案(存量续贷业务除外)待前述比例降至5%以内,恢复办理乙方风险补偿业务备案。
第十七条 单一合作银行在当年申请补偿的逾期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总额达到该合作银行上年度末在受托管理机构登记的贷款余额的3%时,风补资金不再补偿,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线下/线上贷款的补偿额度,由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核定。
第四章 运行原则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及其他合作主体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需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总承诺函。
根据本办法及《合作协议》规定,对符合市中小微风补贷款条件的企业进行独立审慎尽调、风险审核、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放款后,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录入市级风补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项目逾期后Y合作银行应及时启动催收程序Y对于贷款逾期满90天仍无法收回、并已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且已立案的逾期贷款Y合作银行可通过平台提交风险补偿申请。
第二十四条。合作银行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资料上传完毕Y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市中小微风补本年度风险补偿项目进行专项审计Y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作为追偿责任主体Y应建立专门台账Y积极依法追索欠款Y对坏账采取催收、起诉等方式追偿。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取得的债权Y委托合作银行一并追偿;合作银行向借款企业实施诉讼等追偿措施时Y对资金已补偿部分应一并主张债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积极依法追索欠款Y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上报追偿情况Y追偿所得在扣除诉讼相关费用后Y按补偿比例返还市中小微风补资金池Y分配完毕仍有剩余的Y用于弥补合作银行该笔贷款的利息损失。
第二十七条 借款企业破产清算完毕Y或对借款企业的诉讼已依法执行终结的Y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在风补项目库结项。
第二十八条 若合作银行以批量转让等方式处理不良贷款的Y需提前将处置方案报受托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同意Y处置回收的资金按比例返还资金池Y合作银行对上述追偿、处置、返还情况报受托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备案。
若合作机构自行批量转让Y风补资金不予补偿Y且已补偿的风补资金需返还风补资金账户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各合作银行进行年度绩效评价Y评价维度应从该银行当年度发放额、扶持中小微企业户数、贷款逾期率、重点企业支持力度(白名单)、工作配合度等维度考虑。
第三十条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于每年4月末前对各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评价Y评价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依据合作银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Y将风补资金以存款奖励形式存入对应银行账户实施专项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相关合作机构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Y加强监督检查Y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和检查Y产生的相关费用从市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细则获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合作银行Y一经核实Y主管部门可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Y并取消其业务合作资格Y对银行在风险补偿资金项下剩余存量贷款不再补偿。
第三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已按照本办法以及相关协议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Y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的情形Y不追究机构及其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该办法所称长沙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即为原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备案的风补业务,按照原《长沙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工信中小发〔2019〕8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长沙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工信中小发〔2019〕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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