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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激发企业创新热情,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开展产业前沿技术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与服务平台,是鄂州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发展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预备队”,在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支撑引领作用。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部署,聚焦光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大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等产业的关键技术领域,服务全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前瞻谋划未来产业,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遵循“企业主体、创新引领、市场导向、服务产业”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并行的方式开展建设。
第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体布局、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
(二)批准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撤销,以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四)培育和推荐市技术创新中心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七条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二)协调和保障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所需的条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三)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四)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推荐市技术创新中心参加年度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是建设运行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场地等基础条件保障。
(二)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三)保障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四)按要求参加年度绩效评价。
(五)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六)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市技术创新中心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认定制,依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在本行业位居前列的骨干企业建设。依托单位应为鄂州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 依托单位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鲜明特色,能够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带动能力。近三年获得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20项(Ⅰ类知识产权可视为5项);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能持续投入研发经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同行业企业,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研发(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认定后三年内投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团队,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不包含行政管理、市场营销等人员),其中,中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问责等情形。
第四章 认定流程
第十五条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市科技局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明确技术领域和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等, 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并将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情况,经市科技局集体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下达正式认定通知,经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鄂州市+技术领域+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一条对于市委、市政府统筹布局的技术创新领域或重点支持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论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将市技术创新中心设为单独的内设机构,逐步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鼓励依托单位在条件具备时,推动市技术创新中心独立法人实体化运作,利用自筹资金、社会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实现独立运营。
第二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以及较强的技术研发、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或参与实施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产业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发展目标、研发方向、重点技术创新任务、技术路线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创造、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第二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确需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制度。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建设、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带动本领域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档次。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动态管理。无故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当年度评价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相关政策,通过实施市级科创平台定向委托项目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二十九条 上年度无故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同一市技术创新中心承担在研的市级科创平台定向委托项目未结题验收的,不可再承担市级科创平台定向委托项目。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五)其它严重不符合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要求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鄂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鄂州科技文〔2022〕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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