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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数字化转型补贴申报指南: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字化改造奖励条件、材料细则
作为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孝感市已统筹6000万元专项资金(省级3000万+市县配套3000万),专门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孝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资金重点投向纺织服装、纸(卫)塑包装、食品加工、装备制造四大行业,核心补贴有两大块:一是企业数字化改造按70%投入补,二级达标最高25万、三级最高30万;二是标杆培育奖补,15家转型标杆企业各奖8万,8个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各补15万。所有补贴实行“先建后补”,且明确了省市县资金7:3分担规则,企业可对照条件申报。孝感各地企业申报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小编:
孝感市发布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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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
智能绿色: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两化融合;
专项荣誉:首台套、老字号、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工商财税同步提供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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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孝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财产发〔2024〕34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奖补方向)的通知》(鄂财产发〔2024〕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函〔2024〕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孝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下达我市的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奖补资金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孝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奖补资金构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使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经信、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市经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具体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相关项目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和验收认定等工作;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市级奖补资金的保障工作;根据市政府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省级和市级奖补资金;协助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市临空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企业申报,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后的企业名单和材料报送市经信局;跟踪督导本地试点企业项目实施,协助市经信局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市临空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奖补资金管理保障及辖区内试点企业奖补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省级和地方奖补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全市纺织服装、纸(卫)塑包装、食品加工、装备制造四个试点细分行业的中
小企业数字转型工作。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
(一)企业数字化改造。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依据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对实施期满通过改造验收的企业予以奖补。经第三方验收评测认定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三级及以上的,按照每家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资金的70%给予补贴,每家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30万元,具体奖补金额视整体资金使用情况酌情调整(原则上省市奖补资金和县级奖补资金按照7:3比例予以分担)。数字化改造投入包括企业在数字化改造中购买相关软件、云服务及传感器、网关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以及相应的数字化服务支出等。
(二)打造示范标杆。评选15个优质转型标杆企业,每家企业奖补8万元;评选2家样板服务商,每家奖补10万元;评选8个企业级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平台奖补15万元;鼓励企业实施“链式”转型,整合产业链,评选4个链式转型典型案例,每个奖补10万元。
(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撑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公开招标第三方全流程支撑机构(或联合体),全面支撑孝感市策划、统筹、管理、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
1.组织转型咨询诊断。发挥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作用,推动数字化技术资源与企业深度对接,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对试点企业的研、产、供、销、服、管等全环节开展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每完成一家试点企业诊断咨询服务,并转化为通过验收的数字化
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0.5万元资金补助。
2.建设公共服务载体。支持建设孝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负责部署线上诊断工具,建设和线上运营孝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城市试点实施过程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化;推动孝感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规模化应用,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线下打造服务基地,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政策咨询、成果展示、资源对接、人才培训、产业服务、投资融资等一站式服务。
3.开展公共支撑服务。组织供需对接、数字化转型相关会议、服务商遴选及管理、转型质量监管、试点示范遴选、验收评测、专题培训、经验推广、专家评审、财务审计、绩效评审等相关工作,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提供综合性支撑保障。
(四)其他列支范围。根据全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事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存在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四)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
(五)在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四章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七条市经信局根据试点工作进度,适时公开发布奖补项目申报通知、验收办法等文件,明确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省级奖补资金
1.企业数字化改造;
2.打造示范标杆。
(二)市级奖补资金
1.企业数字化改造;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撑服务。
(三)县级奖补资金
企业数字化改造。
第八条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经信局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分阶段布置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经信主管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准确无误,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汇总上报至市经信局。
(二)项目验收。市经信局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工作,对财务、合同文本数据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三)资金拨付。根据验收意见,市经信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1.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将省市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市临空区财政部门。
2.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市临空区经信部门按照资金分配方案,收集汇总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相关信息,报属地财政部门。
3.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市临空区财政部门将上级及本级奖补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九条示范标杆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经信局每年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应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经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各地经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汇总材料上报至市经信局。
(二)项目评审。市经信局对各地经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奖补资金,并向社会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按程序报市政
府同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按程序向相关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撑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项目启动。市经信局根据试点工作进度,确定专项资金预算金额,按程序启动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购流程。市经信局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流程和采购方式实施项目采购,确定项目服务供应商。
(三)资金支付。市经信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合同签订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获批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与会计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将追回全部资金,并将项目申报主体纳入黑名单,三年内
不得享受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纠正;发现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试点城市建设情况适时修订。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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