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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老字号认定办法与第四批申报指南:条件、程序与材料要求

文字:[大][中][小] 2025/10/22    浏览次数:7    
本文为榆林市企业清晰梳理第四批“榆林老字号”申报认定的全部关键信息。内容基于官方《认定办法》及通知,重点解答:需要什么条件(9项核心认定标准)、如何申报(县市初审与市级审核流程)、以及准备哪些材料(申报书与证明材料清单)。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申报指引。榆林各地申报老字号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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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展现我们的专业广度,以下是我们精通的部分项目矩阵:
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
智能绿色: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两化融合;
专项荣誉:首台套、老字号、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工商财税同步提供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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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  导,精心谋划安排,扎实做好老字号挖掘推荐、申报认定和保护 促进工作。
二、广泛开展普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动员,组织开展企业走访 普查,挖掘本地老字号资源,摸清老字号企业状况。要加大普查 力度、扩大普查范围、提高普查效率,主动指导、协助企业梳理 品牌历史渊源、文化传承和技艺保护。要认真筛选甄别、积极择
优推荐一批品牌历史悠久,传承谱系清晰、技术工艺独特、地域 文化鲜明的老字号品牌企业。
三、积极组织申报
符合《榆林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版)》标准条件的企业, 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并提供完整详实的申报资料册, 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后报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 《榆林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版)》的标准要求,积极推荐辖区 内符合条件企业申报,认真做好“榆林老字号”申报认定工作。
四、认真审核把关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把关。要认真审查 申报(营业执照)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性注册商 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专利证书、非遗等材料的真实性、 一 致性、完整性、有效性;严格审查申报企业的历史传承、文化特 色、独特技艺、社会荣誉等有关情况及证明性材料,确保历史事 实清楚、佐证材料充分、传承谱系无争议;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历 史事实不清楚、佐征材料不充分、传承谱系有争议的不得推荐申 报。
五、严格时限要求
单位(企业)申报认定、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 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请务必于10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申报汇总表和单位(企业)申报材料(装 订成册、附目录)一式3份报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
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文档(证照和佐证性材料影像扫描  件),每个申报单位单独建档,各类申报资料(含电子文档),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自行留存备查。
榆林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传承榆林地域文化,扶持“榆林老字号”发展, 规范老字号管理,提升老字号品牌价值,充分发挥老字号在促消 费、稳增长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榆林老字号”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榆林老字号 (Yulin       Time-honored Brand),      是指在榆林商贸领域具有鲜明本土传统文化背景和历 史文化底蕴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取得社会广泛认同,经营信誉 良好的企业商号、商标或品牌。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相关 单位(企业或组织)。
第四条已通过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陕西省商务 厅认定为“陕西老字号”的,填报“榆林老字号”申报书,可直 接认定为“榆林老字号”。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认定“榆林老字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商号、商标、产品或品牌创立时间30年(含)以上;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15年以上(含15 年);
(四)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五)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六)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七)商号、商标或品牌发源于榆林,具有中华民族特色 和鲜明的榆林地域文化特征,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经 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具有鲜明中华民族特色和榆林地域文化特征,在所属 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 同和赞誉。
(九)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榆林市商务局成立“榆林老字号”认定工作领导小 组,全面负责“榆林老字号”认定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商贸科,负责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 常管理。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具备“榆林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企业或组织), 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所在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老字号认定工作领导 小组按程序组织开展认定。
第八条提交申请。拟申报“榆林老字号”认定的单位(企 业或组织),对照认定条件逐项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榆 林老字号”申报书(见附件1,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县 (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县级初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拟申请认 定“榆林老字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认定条件的
单位,推荐报市商务局。
第十条市级审核。市商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 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网络公示。市商务局对拟认定为“榆林老字号” 的单位在局网站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  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  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作出。
第十二条进行认定。拟认定为“榆林老字号”的单位和品 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 质性关联的,由市商务局认定为“榆林老字号”。
第十三条颁证存档。对通过认定的“榆林老字号”由市商 务局颁发牌匾和证书,认定过程所涉及的最终相关资料均由市商 务局存档保留管理。
第六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榆林老字号”企业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 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榆林老字号”标 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第十五条“榆林老字号”企业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 品牌管理,维护“榆林老字号”品牌形象和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榆林老字号”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收集、保存本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 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有价值的文件、 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
政策的要求;
(二)为独特技艺、服务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自觉接受市、县(区)两级商务部门监督。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被认定的“榆林老字号”单位(企业或组织)须 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经所在县(市、区)商 务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八条被认定的“榆林老字号”单位(企业或组织)因 名称变更、转制、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主体的,按规定向属地 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报告、变更表以及变更所 需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对变更行为负责,经县(市、区)商务主 管部门审查无误后,报市商务局审定。
第十九条被认定的“榆林老字号”单位(企业或组织)不 按规定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将暂停其“榆林老字号”称号 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属地县(市、区)级商务 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审核确认意见,经市商务局同意,可视情况 恢复“榆林老字号”称号。
第二十条被认定的“榆林老字号”单位(企业或组织)有 下列情况的撤销称号,收回其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示:
(一)企业或商标注销;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社会负面影响严重;
(三)停止经营活动达2年(含2年)以上;
(四)申报“榆林老字号”过程中弄虚作假(如伪造传承谱 系证明材料或实物等行为)。
(五)玷污“榆林老字号”信誉,产品粗制滥造,损害消费 者(用户)利益的;
(六)变相买卖或转让“榆林老字号”标识,未向所在地商 务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做出相关说明并征求意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被撤销“榆林老字号”称号的单位,自撤销之 日起,其经营者或持有相关商号、商标或品牌5年内不得参与“榆 林老字号”认定。
第二十二条按照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推荐条件,对“榆林老 字号”中符合“中华老字号”和“陕西老字号”认定条件的企业, 市商务局将组织向上级商务部门推荐申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榆林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并修订 。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 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 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 活 动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被榆林市商务局认定的“榆 林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 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榆林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榆林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榆林老字号认定办法 (暂行)>的通知》(榆政商函(2021)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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