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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持|眉山市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详解(附申报条件)
眉山市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请注意!市级实验室申报认定工作依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正式启动。成功获批的实验室将享受政策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实验室。这是提升科研实力、获得政府支持的重要机遇,请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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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西部中试转化基地建设,规范和加强眉山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天府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天府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紧扣国省市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围绕全市“1+3+3”领域的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加快实现一批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坚持“市级统筹、实体运行、充分自主”的原则。实验室依托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组建,依托单位应当在人才引育、科研仪器设备配置等科研条件建设和科研任务承接等方面加强支撑保障。
第四条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坚持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实验室,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眉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指导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三)批准实验室的认定、调整、撤销等,组织实验室的检查、考核和评估。
第七条眉山天府新区、县(区)、市级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所在辖区的属地管理部门,要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日常问题,及时上报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实验室建设保障,解决实验室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聘任实验室主任和专家委员会主任,组建专家委员会。
(三)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
(四)配合科技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考核和评估。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三章布局与组建
第九条实验室通过自上而下布局或自下而上创建相结合方式组建。
自上而下布局是指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综合衡量创新资源基础、产业优势、保障能力、政策环境等因素,选择有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统筹布局建设实验室。
自下而上创建是指有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集聚相关创新资源,积极申建实验室。
第十条建设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运行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有重大科技成果产出,对区域产业科技创新意义重大。
(二)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较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并建立稳定的人才队伍培养机制。
(三)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原则上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实验室组建程序
(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眉山实验室认定申请表》,经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其中合作共建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二)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眉山实验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附件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三)通过评审的下达眉山实验室认定通知,建设期2年,并列入眉山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十二条实验室认定采取“成熟一个,认定一个,择优认定”。对于未通过评审认定的,整改完善后可以再次提请认定。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须是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主要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专家委员会一般由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一般由5-7人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积极争取和承担国省前沿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项目;并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眉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中青年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实验室所在县(区)、园区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督导,指导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强化科研伦理审查管理和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生物安全等管理,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验室主任或其他重要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依托单位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科研组织与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实验室坚持面向国省市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围绕眉山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要,凝练部署重大科研任务,创新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和组织方式,开展前瞻性、原创性、集成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将各级财政经费购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资料等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科研成果署名和互认机制。完善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第二十三条鼓励支持实验室按规定组建专业化平台运营公司,设立成果转化基金,推动实验室成果就地就近加快转化。
第六章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采取年度自评、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绩效开展评价。着重评价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年度自评。实验室对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结合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周期评估。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入运行期的实验室,每年组织一次周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限,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实行激励机制。新认定的实验室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周期评估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天府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按照“眉山××实验室”的方式命名。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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