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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企业奖补政策指南:旅游度假区、酒店(饭店)、天府旅游名品、非遗传习基地、质量奖、绿色食品/有机转换/地理标志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SC、规上、四川制造、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贯标奖励汇编!
近日,阿坝县出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针对县域内生态旅游、工业技改、农牧品牌、数字创新等领域推出具体扶持举措,明确各类奖补标准与申报条件,企业可获得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试行期为两年。阿坝县企业申报这些讲课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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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有效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短板,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更大限度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生态产业发展政策
(一)生态旅游产业
1.提升景区(点)品质。景区品牌创建成功并通过认定的,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50万元;认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20万元,认定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3万元。首次评定后,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再次评定晋级,按照上述标准补发差额。
2.引导酒店(饭店)升级。酒店(饭店)创星成功并通过认定,给予相应一次性奖补。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金叶级绿色饭店或金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或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
元、5万元;新评为金熊猫、银熊猫、铜熊猫级旅游饭店(天然温泉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万元、1万元;新评为金熊猫级、银熊猫级非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首次认定后,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再次评定晋级,按照上述标准补发差额。
3.鼓励民宿(乡村客栈)发展。民宿(乡村客栈)创级成功并通过认定,给予相应一次性奖补。认定为国家甲级、乙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认定为天府旅游民宿,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认定为金熊猫、银熊猫、铜熊猫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认定为金熊猫、银熊猫级非遗文化主题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首次认定后,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再次评定晋级,按照上述标准补发差额。
4.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创建成功并认定完成的乡村旅游品牌,给予相应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农家乐(含乡村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万元、1万元。首次认定后,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再次评定晋级,按照上述标准补发差额。
5.鼓励旅游服务提升。认定为国家5A至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8万元、5万元、3万元;认定为四川省一至三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万元、1万元;认定为天府旅游名品、阿坝县籍或在阿坝县从事文旅工作满两年以上
的天府旅游名导,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阿坝县籍或在阿坝县从事文旅工作满两年以上,认定为金、银、铜熊猫级导游员及特、高、中熊猫级景区讲解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认定为金、银、铜熊猫级旅游购物场所(含旅游团队用餐场所),分别给予一次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首次认定后,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再次评定晋级,按照上述标准补发差额。
6.支持文旅市场网红引流。县内网红达人或网红工作室在新媒体发布阿坝县涉文旅事业发展的正能量视频或宣传博文等,单条点赞量超过200万次及以上、100万次至200万次、50万次至100万次,分别给予一次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特色文化产业
7.鼓励文旅精品创作。对落户阿坝县的文化创意企业,从事旅游文创产品生产连续二年以上,经政府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美术、书法、摄影、写作等代表阿坝县的艺术作品,获得州委、州政府表彰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千元、3千元、2千元;获得省级表彰的在州级奖励的基础上每项增加0.5万元;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每项增加0.5万元。文艺团队参加州委、州政府举办的文艺赛事,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1.5万元、1万元;参加省级文艺赛事获得一二三等奖,在州级奖励的基础上每项增加1万元;参加国家级文艺赛事获得一二三等奖,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每项增加1万元。
8.支持文化传承保护。认定为国家、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基地(含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研学旅行基地),分别给予一次奖补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首次评定后,经过一定经营年限后再次评定晋级,按照上述标准补发差额。对能够助推当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基地(以非遗项目为主的非遗基地、非遗工坊等),解决本地就业人数超用工总数的60%,且连续三年内经营收入超5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连续三年内经营收入超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获得国家、省、州级文物保护先进个人或集体,分别给予一次奖补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体育业
9.培育运动休闲项目。在阿坝县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自行车、登山步道等运动休闲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不含土地,下同)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
10.鼓励体育赛事发展。代表阿坝县队参加州级体育赛事,获得金、银、铜牌(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给予一次性集体奖项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个人奖项5千元、3千元、2千元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的在州级奖励基础上,每项增加1万元,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每项增加2万元。
(四)农牧业
11.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企业认定为县级以上重
点龙头企业,且通过首次监测,给予相应产业项目资金支持。认定为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且监测合格,给予10万元产业项目资金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被评定为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示范场,且通过首次监测,给予相应项目资金支持。评定为县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场,且监测合格,给予10万元产业项目资金支持;评定为州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场,且监测合格,给予20万元产业项目资金支持;评定为省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场,且监测合格,给予30万元产业项目资金支持;评定为国家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场,且监测合格,给予50万元产业项目资金支持;再次评定升级,按照上述标准补发差额。村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达到30万、50万、100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合作社带动当地农户年分红达到20万、30万、50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12.支持农牧业品牌建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首次获得国家、省、州级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20万、1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证书、有机转换产品证书、地理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13.支持科技兴农。农牧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获得国家级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生态工业
14.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工业企业在经信部门报备实施固定
资产投资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工业技改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价值)不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以上(含)项目由县经信局协助企业申报四川省工业技改资金。
15.支持企业培育发展。首次通过SC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连续保持规模以上2年的新升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园区内企业投产3年内,用地面积大于20亩(含),亩均产值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用地面积小于20亩,亩均产值超过150万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规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新跨4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省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给予规上企业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5年内按其每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小微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前3年按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4、5年按30%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州领军(龙头骨干)、高成长型培育企业的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项目支出,予以30%一次性补助(上限额度5万元)。被评为省、州优秀企业家,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奖励。
16.支持绿色循环经济。研发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经州级以上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值)的30%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级加倍奖励。认定为州级节水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节能产品认证、能源计量示范企业,或参与制定国家和省、州级产品能耗定限额标准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腾出用能空间通过验收,视淘汰落后产能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非供电部门淘汰更新落后电机、变压器等主要用能设备,按更新变压器每千伏给予20元补助。注册地在阿坝县的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服务,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施工业园区(工业小微园)区域能评、或能源监测的单位,给与年业务总量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安排不少于15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节能、绿色循环经济技术交流、专项认定、宣传教育活动。
17.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产品(系列)通过国家、省级、州级新产品认定,或产品通过国家和省、州级鉴定,分别予以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认定为四川省装备制造重点领域首台(套)和优秀工业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18.支持重点项目投入。列入国家重点工程工业项目,在第14条规定的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或省级重大项目工业项目增加
4个百分点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列入省示范工业项目增加3个百分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9.支持企业质量提升。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阿坝州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国家标准、“四川制造”标准立项并牵头完成标准制定,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四川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在阿坝县稳定经营3年以上且具备实体产品的企业,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历年有机认证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0.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成功并购拥有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核心技术,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重大发明专利,获“世界品牌500强”“中国品牌100强”“四川100强”等知名品牌,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阿坝县或并购项目回归阿坝县,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费用给予30%的事后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3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1.支持时尚创意产业。获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四川好项目等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投产首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企业主体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每年为县内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建成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22.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的试点示范项目,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列入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
23.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和工业设计、个性化定制、营销、物流等部门,以及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县经信部门协助申报“水电消纳”用电政策。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奖励50万元。
24.支持发展智能化物流。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5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给予10%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县内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5.支持新增工业投资项目提前达产。县域内新增工业投资项目(包括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符合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标准地”等有关要求,给予企业提前和按期达产(包括经同意延长的达产时间)奖励。企业在约定达产日期之前的一个会计年度提前达到全年指标要求,按照投产第一年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提前达产奖励。
26.支持生态工业招商引资。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值)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鼓励类新建投资企业,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扶持,第四、五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30%予以扶持。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扶持,第四、五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扶持。
凡通过招商引资到阿坝县投资的工业企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除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值)达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5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7%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采取租赁标准厂房方式入驻小微企业产业园的企业,标准厂房租金18元/㎡/月,企业每平方产值超过18元,超出部分予以抵扣租金,抵扣后最低厂房租金为8元/㎡/月,企业入驻时可享受90天装修及设备安装时间,在此期间免收租金。
新创办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州、县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扶持,第四、五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扶持。
生产地不在阿坝县,注册地和核算地均在县内的企业,自达到年纳税总额50万元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扶持。
规范园区企业管理。用地面积小于20亩的企业入驻小微企
业产业园,用地面积大于20亩(含)的企业入驻中小微企业产业园,入驻企业需在2年内竣工投产;入驻企业竣工投产后,用地面积小于20亩的,2年内亩均年产值不低于80万元,用地面积20亩及以上的,2年内亩均年产值不低于100万元,未达到标准企业,不享受阿坝县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实体经济等优惠政策。入驻企业应先与园区运营机构签订入驻协议,明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计划、完工及投产期限、年产值、税收贡献、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违约责任,如违反入驻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或企业入驻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开工、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规划设计等情况,将依法依规采取清退企业、收回已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等措施。
(六)建筑业
27.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在阿坝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晋升二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二级晋升一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级晋升特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阿坝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从县外迁入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诺在我县经营五年以上,按新晋升资质等级予以奖励。
28.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在阿坝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当年实际完成产值达4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12万元
奖励;在阿坝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当年实际完成产值达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29.鼓励引进优势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在阿坝县新注册(包含迁入企业)并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且实际完成建筑业年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的发放扶持金2万元;在我县新注册(包含迁入企业)并取得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证书的建筑服务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且实际完成建筑业年产值200万元及以上的发放扶持金1万元。
30.落实地方奖励政策。对带动我县地区经济发展,促进群众增收的建筑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建筑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进行奖励,对依法诚信纳税的本地建筑企业,在本年度授予纳税信用B级及以上等级。
(七)数字经济
31.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落地。鼓励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落地我县,实际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2.鼓励企业数字化改造。对获得国家、省、州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列入省云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3.支持服务业数字化改造。支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服务领域融合应用,促进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对年度新设10家以上无人便利店,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10万元;对新引进单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项目业主单位30万元补助。借助网络销售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运营推广补贴,标准与网络经济运营推广补贴一致。
34.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在阿坝县设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部,承诺在阿坝县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当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达到规上标准,给予落户奖励50万元,逐年兑现(升为规上企业当年20万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各10万元)。
35.支持招引数字经济总部企业。招引入驻数字经济总部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上(限上)标准并纳入统计库,给予入驻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奖励,企业在我县每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出2亿元的,超出部分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60%给予奖励;为我县招引数字经济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需事先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给予奖励,第一年按所招引入驻的规上和限上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和的1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每年所招引入驻的规上和限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达1亿元且高于上一年度的,按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给予奖励。
(八)网络经济
36.支持网络经济发展。设立规模500万元的网络经济建设与发展扶持资金。其中30万元经费用于支持网络经济重点课题
研究、专题考察、有关规划编制、服务购买、举办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电子商务业务知识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37.支持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从事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物流配送等与经营网络经济相关业务,进驻本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入驻第一年免除全部房租,第二年按照50%免除,第三年开始根据效益进行免除:从事网络销售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免租,200万元以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免租;从事网络服务主营业务收入月均0.4-1万元,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免租,月均销售额超过1万元,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免租。从事物流配送年配送量达3000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免租,年配送量达到10000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免租。主营业务收入由税务部门核定,配送量由县经信部门核定。
38.支持开展网络销售。从本县产品网络销售的本县加工企业和电商企业,年出货量3000件以下给予每件2元补贴,3001—10000件给予每件1元补贴,10001件以上部分给予每件0.5元补贴,单个经营主体年度累计物流补贴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按照实际出货件数的10%不超过200件对客户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补贴兑现。
39.支持开展网络运营推广。B2C(企业对个人)经营主体网络年销售额每200万元,B2B(企业对企业)网络年销售额每500
万元,给予电商网络销售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1万元;B2C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00万元,B2B网络年交易额每1000万元,给予电商平台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2万元;网络服务电商经营主体年营业额每100万元,给予运营推广补贴2万元。单个电商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0.支持参加展会。鼓励我县经营主体赴外地参加各类网络经济展会或其他展会,经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的,给予每个参展经营主体70%的展位费补贴,省内州外的补贴不超过0.5万元,省外的补贴不超过0.8万元,台湾、香港以及境外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个经营主体每年享受的展位费补贴累计不超过3万元。
41.网络销售奖励。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对在天猫、淘宝、京东等知名平台上进行网络销售,根据省电商促进中心统计的数据,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得资金奖励的电商经营主体需满足3年内在阿坝县有经营活动。
42.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物流园)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示范基地(园区),分别给予运营组织管理者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吸纳入驻电商经营主体15家以上、且电商经营主体使用面积总和达2000平米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给予运营组织管理者每年5万元补贴。园区(楼宇)内电商经营主体上年度地方综合
贡献度首超200万元,一次性给予组织管理者30万元奖励。
43.鼓励电商经营主体推销本县农特产品和旅游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给予销售额5%的奖励,销售额不与其他销售奖励或补贴重复享受,单个经营主体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4.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年交易单达到1000单,且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乡镇电商服务站,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年交易单数达到200单,且网络销售额达到5万元的村级电商服务点,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
45.支持实体经济应用电商。鼓励县域内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等实体经济通过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开展线上营销,根据省电商促进中心统计的数据,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给予销售额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6.支持电商参与评选活动。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及个人参加上级政府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省级网络经济类荣誉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州级网络经济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首次通过电子商务信用评级的网络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A级3000元、2A级5000元、3A级7000元、4A级1万元、5A级2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九)商贸业
47.支持特色商业街创建。首次被命名为省级特色商业街,给予特色商业街创建(管理)机构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8.扶持商贸企业发展。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首年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并依法在政策、资金、技术和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大力培育“行业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限额以上批发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限额以上零售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限额以上服务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限额以上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跨4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限额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跨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限额以上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新跨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新跨4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在阿坝县注册的纳税人近三年地方综合贡献度前2名给予10万元奖励,3-5名给予5万元奖励,6-10名给予3万元奖励,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不低于享受奖励额度。
49.支持冷链系统建设。阿坝县商贸企业当年新购冷链运输车每辆补贴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报经信部门备案,改造提升符合商贸流通规划的规范化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300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额
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0.鼓励出口做强做大。获得“四川省出口型企业名录”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1.支持境外产品认证、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和企业国际认证。对有自营出口业绩的企业,当年获得产品输入国所需的各项认证,对其产品认证费和检验检测费给予补助,给予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的70%,最高补助4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境外注册商标,对其商标注册费给予补助,给予每件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的50%;一家企业多种商品在境外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多国注册,最多可享受5万元补助。自营出口企业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FSC/COC森林认证以及ICTI、TS16949、BSCI等管理体系认证,达到认证条件后,每项认证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涉及产品认证费,每项给予上级补助不足部分50%补助。
52.支持应对贸易风险。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和产品责任险保险费,给予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的50%,每家企业当年该项保险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承接大型国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助金额可提高到50万元。
53.加大外资项目扶持力度。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行业,首
次年度外资到资累计2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每增加2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含企业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54.支持扩大进口。对我县企业进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超上年部分每美元再奖励2分;进口产品、技术或装备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企业,每美元进口奖励人民币5分;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55.加大商贸业招商引资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值)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鼓励类新建投资企业,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30%予以奖励。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奖励。新创办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州、县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60%予以奖励。投资从事文化体育产业、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服务行业新办企业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以上的,对前两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企业对地方综合贡
献度的60%予以奖励。
二、要素保障政策
(一)金融支持
56.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行实体企业续贷政策,推行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还本续贷”和使用“续捷e贷”“稳保贷”,推广“微捷贷”,通过续贷、展期、重组及调整分期还款方式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
57.积极培育投资基金类企业。对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及投资者,自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起,给予其当年形成地方财政贡献60%的奖励。
58.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次年对上年度获得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500万元。
59.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3倍及以下部分给予0.6%的业务奖励,3倍以上至5倍及以下部分给予1%的业务奖励,5倍以上部分给予1.4%的业务奖励,业务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0.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1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风险补偿,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下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险项保费150%的部分,从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给予补偿,今后出资金
额可视情予以增加。小微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50万元,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城乡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人才支撑
61.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毕业5年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由中央配套专项资金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62.支持企业培养技能性人才。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由中央配套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依托东西部协作、省内对口帮扶和重点帮扶县托底性帮扶资源,实施企业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培养工程,由政府承担相关培训培养费用。
63.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根据企业需要,在县内外组织开展企业用工专项招聘活动,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并根据需要对企业新招聘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帮助提升职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64.支持民营规上企业引进硕博人才。引进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签订5年服务(含试用期)协议,享受博士20万元、硕士10万元安家补助,纳入高层次人才管理,发放阿坝英才绿卡C卡,同步享受住房、景区免费、就医绿色通道等服务保障。
65.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家属就业等问题。引进硕博人
才根据个人申请,可在中小学生代培计划中优先考虑其子女就学,家属为编制内并有意愿调往县内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调动,家属为编制外可聘用到县属国有企业工作。
66.加强人才激励。对通过招商引资入驻阿坝县的产业项目(含飞地园区项目),建成投产后实现升规入统并对阿坝县具有较大贡献或推动作用,企业法人授予阿坝县杰出贡献奖,享受阿坝县全域旅游景区免票优惠。
67.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培育。每年优选1-3名县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才或民营规上企业人员,赴浙江、德阳、蜀道集团、三峡集团跟岗学习、实践锻炼,提升经营能力。
(三)土地保障
68.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积极推进以“标准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数字经济产业、外贸项目、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按照阿坝县基准地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三、培育新动能政策
69.鼓励企业主体培育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首次评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重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县外引进(迁入)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
变更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享受县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在省级排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70.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认定为州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年度评价优秀的给予奖励10万元,年度评价合格的给予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省、县重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7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当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0%;对传统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以及创新能力较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企业当年度实现R&D活动及研发机构零突破且R&D经费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2.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实施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的25%予以支持;以牵头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以牵
头单位获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创业关爱政策
(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
73.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进入负面清单外所有行业和领域,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为民营企业准入扫除不合理障碍。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清理废止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
74.推行大众创业快准入商事登记制度。推行涉企业证照“一窗通办”改革,实现“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75.尝试有限度自由经营。在坚守安全、环保底线的前提下,尝试有限度自由经营,简化登记流程,减少(或免除)登记材料。
(二)优化营商环境
76.积极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一窗受理、一站服务”,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时效。实行领导挂牌服务和代办
协办制度,对招商签约项目实行“四个一”跟踪代办协办服务管理机制,明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明确一个主体责任单位,明确一名主体责任单位代办协办分管局长,明确一位县经信局代办协办员。
77.持续深化降本减负。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企业用能、用工、物流、融资、用地成本以及涉企中介服务收费、制度性交易成本。
78.建立常态化“理旧账”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执行“双不”清单,审慎使用顶格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79.完善社会信用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实体企业、经营者“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和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0.落实“一事一议”机制。对阿坝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企业和招商引资落地“飞地”园区企业,可采用“一事一议”确定企业落地支持政策。
(三)关心关爱企业家
81.建立关心关爱企业家机制。建立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企业家和重点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予以表彰表扬,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慈善奖等评选活动,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
委员人选。
82.实行重大涉企案件报告制度。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设立实体企业维权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民营企业诉求。加强司法救助、法律帮助服务力度,为经济困难的民营企业和困难职工开通“绿色通道”,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和鼓励工商联、商协会依法设立商事纠纷调解机构,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
83.打造实体企业家教育平台。建立完善企业家教育培训制度,统筹企业家教育培训资源。加大企业人才培训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培训,分层、分类、分批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人员开展企业长远发展、企业管理、
84.设立工作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与实体企业家。成立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发挥营商环境监督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工作职能,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四)助企服务
85.建立助企服务五项工作制度。强化助企服务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推动企业问题排摸化解,努力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结合阿坝县实际建立问题排摸上报、难题包干化解、集中协调办理、问题办理督查、进企考核通报等制度,确保助企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实效化。
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阿坝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上级专款、县级留抵退税和县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以同一名义(项目)同时满足阿坝县多项优惠政策,采取就高原则只享受一项政策扶持,不做重复评价。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州级、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四川省级。“州级”指阿坝州级。“县级”指阿坝县级。单个企业在同一年度按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的奖补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当年度形成的县级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超过上述限制,但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奖补的,主管部门应向阿坝县人民政府提交专项申请。
5.针对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企业(项目),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建设、投产、经营。如投资者存在前述违约或未经阿坝县政府书面盖章同意,擅自暂停或停止投资、施工、经营等,不得享受相关奖励、补助、补贴等优惠政策,已享受的相关奖励、补助、补贴等均应退还。
6.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作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按程序审定通过后执行。本政策由县委组织部、县经信局、县科农畜水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体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等部门解释承办。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或处在执行过程中,可按原政策执行。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该优惠政策奖补企业须与阿坝县签订合作协议或注册地在阿坝县,不包括能源、矿产开
发企业。
7.本政策与省州有效政策同时执行,在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8.《阿坝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之日起《阿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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