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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行业惠企补贴!遂宁河东新区商贸、金融、文化旅游体育、建筑、科技创新、就业创业、养老、乡村振兴兑现程序奖补

文字:[大][中][小] 2025/9/5    浏览次数:11    

各类行业惠企补贴!遂宁河东新区商贸、金融、文化旅游体育、建筑、科技创新、就业创业、养老、乡村振兴兑现程序奖补整理,根据  遂宁市河东新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整理,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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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新区实体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增强新区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品质河东、实力河东、活力河东、幸福河东”。根据中省市有关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遂宁市河东新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兑现程序

(一)提出申请

在市河东新区且符合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相关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根据可享受扶持政策类别,分别向新区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信息、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信息。

2.能够证明符合相应扶持奖励政策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牵头部门

《促进商业贸易发展“十条”》《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十二条”》由新区旅服中心组织认定,《促进金融业发展“五条”》由新区财政局组织认定,《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六条”》由新区建交局组织认定,《促进科技创新“九条”》由新区行审数科局组织认定,《促进就业创业“十条”》由新区人社中心组织认定,《促进养老服务发展“六条”》由新区社事旅商局组织认定,《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五条”》由新区发改局组织认定。

二、遂宁市河东新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其他事项

(一)同一企业在同一类别中符合多项认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当年发生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当年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取消享受政策的权利。

(三)申请政策奖励的对象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其申请奖励、补贴的资格,责令退回已兑现的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纪检、财政等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审查,确保资金精准有序发放,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吃拿卡要等行为“零容忍”,坚决斩断利益输送链条。

(五)本政策具体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等内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六)本政策自2025年10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文件另行规定除外。本政策实施期间,中省市出台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中省市要求执行。

(七)最终解释权归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附件:1.促进商业贸易发展“十条”

2.促进金融业发展“五条”

3.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十二条”

4.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六条”

5.促进科技创新“九条”

6.促进就业创业“十条”

7.促进养老服务发展“六条”

8.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五条”

附件1

促进商业贸易发展“十条”

一、支持对象

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且正常经营一年(含)以上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企业连锁品牌化发展。对新开设的连锁店(零售、餐饮行业经营面积需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住宿行业企业经营面积需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经营面积需达到500平方米以上),且成功运营一年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是在河东辖区内新开设的连锁店,单店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二是在市内河东辖区外新开设的连锁店,单店一次性补助8万元;三是在市外新开设的连锁店,单店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二条 支持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统计,履行统计义务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批发、零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户的扶持补助;住宿、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户的扶持补助;重点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户的扶持补助。在库满两个会计年度以上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按照400元/分(总分100)综合评分给予扶持补助,在库满三年后每三年上涨100元/分的扶持补助,上限不超过1000元/分。支持企业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对按时按质填报统计数据、规范整理统计资料的统计经办人员,按600元/月/人给予补贴(统计报表200元/月/人、规范化资料整理400元/月/人)。对纳入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补助政策参照企业补助及企业统计人员补助减半。对参加抽样调查的单位(个体)统计经办人员,按300元/季度/人给予补贴。

第三条 支持企业数据归集。限上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分公司,并纳入企业统一核算,经营满一年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批发、零售业补助4万元;住宿、餐饮业补助2万元。

第四条 支持商贸企业做大规模。对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达到30%、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且同比增速达到25%、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达到30%、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且同比增速达到25%、年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达到30%、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达到25%、年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住宿业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达到30%、年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2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达到25%、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餐饮业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0万元-5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速达到40%、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含)且同比增速达到30%、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支持商圈、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连锁企业等转型升级。对首次纳入统计并采取统一核算模式的运营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第二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增量部分按照分档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品牌建设。鼓励新区餐饮企业积极参加中、省、市开展的名菜、名厨、名店、名小吃、名宴等系列评选活动,对新获得中、省、市评选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家、1万元/家、0.5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首店经济。对成功引进国际国内一线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或商圈运营管理机构(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一个品牌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商业综合体或商圈运营管理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商圈经济发展。对配套省、市、新区促消费主题活动,由商圈牵头组织自行开展的各类促消费活动,每年按照“场地租赁费用、搭建费用”等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参展。对参加四川省“三大活动”、西博会、进口博览会等国省大型展览展示活动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用补助。省市已明确本级补助标准的,新区参照文件执行;未明确补助标准的,根据展位实际费用,由本级财政补足省市补助不足部分;无展位费用的,按照省内2000元/人、省外5000元/人定额标准补助,每个企业限2人。

附件2

促进金融业发展“五条”

一、支持对象

支持市河东新区金融业发展,且对新区做出经济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等基金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地方金融组织,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专业中介机构。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对在新区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及保险机构(市级及以上机构),在新区新购置或新建办公用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在新区租赁办公场所的,按开办总费用(租赁费、装修费、室内广告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对在新区新设立的基金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按照首年实际投放基金规模(扣除政府类基金以及本地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三条 对在新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金融组织(《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定义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如在市河东新区新购置或新建办公用房的另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四条 对在新区新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配套服务专业中介机构(包括: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开办补助。

第五条 对市内现有金融机构(市级及以上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搬入新区的,减半执行前述支持政策。对河东辖区内现有金融机构(市级及以上机构)及其配套服务机构搬入遂宁金融商业中心的,减半执行前述支持政策。

附件3

促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十二”条

一、支持对象

依法合规开展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的相关单位、企业、协会团体,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个人。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新区的互联网媒体、演出经纪、赛事运营、票务平台等企业,年营收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支持文体旅消费新场景打造。每年评定一定数量的音乐演艺、时尚运动、影视动漫、文娱潮玩、特色宿集、研学旅游、智慧科技等文体旅消费新场景示范项目,对新区丰富旅游业态、提升旅游品质具有较强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正常营业满1年后(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一年总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打造演艺新空间。丰富传统剧场、闲置厂房、商业综合体、文创园区、街区商圈、景区酒店等场所演艺业态,鼓励在新区打造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创新性驻场演出或体验场景。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获得市级奖补政策后,新区再额外按照市级补助的50%给予补助。

第四条 支持举办中大型音乐节、演唱会。在河东辖区内举办演唱会、音乐节的主办单位,单场售票总数5000人至1.5万人(含)且市外观众比例达到60%以上,票房收入不低于150万元的,单场奖补10万元;单场售票总数1.5万人至3万人(含)且市外观众比例达到60%以上,票房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单场奖补50万元;单场售票总数3万人以上且市外观众比例达到60%以上,票房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单场奖补100万元。支持农文旅活动。企业主导或承办提升新区知名度的区级、市级及以上重大乡村文化旅游活动,经农业、文旅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第五条 提升演艺演出效益。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院团优秀剧目进行公开商业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5场次,且在区内结算年度总票房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支持品牌旅游民宿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打造品牌旅游民宿,对成功创建“天府旅游名宿”、国家乙、甲级旅游民宿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创建的补齐差额。

第七条 支持旅游服务设施提档升级。鼓励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新(改)建游客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服务设施,达到旅游相关标准的,按项目(服务设施)经审定建设实际投资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提升文化创意产品供给。对在国家级文化旅游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类文创产品比赛中荣获金奖、银奖、铜奖(或类似等级奖项)的产品,分别给予开发企业奖励3万元/件(套)、2万元/件(套)、1万元/件(套);对在省级文化旅游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组织主办的各类文创产品比赛中获得金奖的产品,给予开发企业奖励1万元/件(套)。

第九条 支持文化旅游惠民活动。配合新区文体旅宣传营销活动,每次提供文体旅门票、商品等产品打折促销的企业,给予打折或免费金额50%的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第十条 支持举办高水平赛事。对自主投资承办国际、国家级、省级品牌体育赛事的,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扶持。对承办自主品牌的体育赛事且未获得各级财政支持的,参赛规模达到1000人(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办赛经费扶持。鼓励社会资本(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赛事训练、交流中心等配套设施的,根据建设规模、建设进度、预期收益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营销推广。对于与新区签订合作协议的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到新区旅游且至少留宿河东1晚的组团(30人以上)旅游,按照市级补助政策执行后,新区再额外按照3元/次/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提升旅游服务。对新区推荐在全国导游大赛中获得前3名奖项的导游(讲解员),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在全省导游大赛中获得前3名奖项的导游(讲解员),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获得天府旅游名导的导游(讲解员),给予奖励1万元。

附件4

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六条”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是企业所属地或统计关系在市河东新区的建筑业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产值贡献奖励

第一条 在新区有产值贡献的建筑企业,给予租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助(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地下建筑和车位面积)。根据企业办公场所实际大小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特级、一级、二级分别不超过1000平方米、800平方米、200平方米。该项补助在企业履行统计义务满一年后(含)可申请。

第二条 在新区有产值贡献的建筑企业,给予购买办公用房一次性补助(企业法人或股东购买非住宅类自用办公用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地下建筑和车位面积)。根据企业办公场所实际大小按照特级、一级、二级企业分别按照5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该项补助在企业履行统计义务满一年后(含)可申请。

第三条 在新区有产值贡献的建筑企业,对首次纳入统计,并履行统计义务满一会计年度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30万元/户、15万元/户、10万元/户一次性补助。履行统计义务满两个会计年度以上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按照400元/分(总分100)综合评分给予扶持补助,在库满三年后每三年上涨100元/分的扶持补助,上限不超过1000元/分。支持企业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对按时按质填报统计数据、规范整理统计资料的统计经办人员,按1000元/季度/人给予补贴(统计报表400元/季度/人、规范化资料整理600元/季度/人)。对参加抽样调查的单位(个体)统计经办人员,按300元/季度/人给予补贴。

(二)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0万元、120万元。对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晋升为甲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增加奖励40万元。

(三)企业项目建设奖励

第五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依法发包给对新区有贡献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的建筑企业在该项目中的建筑业产值每达到1000万元,奖励该发包项目的社会投资企业1万元,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增产增收奖励

第六条 对在新区有产值贡献的建筑企业年度净增产值给予奖励。经职能部门核实,当年净增产值达到500万元的奖励4万元,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万元,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附件5

促进科技创新“九条”

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市河东新区范围内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服务、数字文创等高技术服务企业和机构。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鼓励双创平台升级。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重点实验室、博士生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就业创业产业园,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条 鼓励科技创新进步。对新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省市补助基础上,新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荣获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省市补助基础上,新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6万元、3万元。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按最高项补助。

第三条 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企业牵头承担国、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天府高端引智计划项目,在省市补助基础上,新区财政按照立项资金的6%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和示范机构,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

第四条 加强创新主体培育。对首次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3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项补助,新区财政不重复补助。

第五条 鼓励参加双创大赛。在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对经新区推送且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5万元、4万元;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0.8万元、0.5万元。同一项目按最高项补助,新区财政不重复补助。

第六条 促进R&D研发投入。对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经费,在省市补助基础上,新区按研发经费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库满两个会计年度以上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按照400元/分(总分100)综合评分给予扶持补助,在库满三年后每三年上涨100元/分的扶持补助,上限不超过1000元/分。企业统计人员按月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600元/月/人(统计报表200元/月/人、规范化资料整理400元/月/人)。

第七条 鼓励科技成果入市交易。对企业新实施的技术合同交易,按照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成交总额的5‰对登记企业进行补助,单个技术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考核年度内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万元。对在省科技厅备案成功的瞪羚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数字科创产业人才发展。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吸纳人才就业,对就业人员规模首次达40人、80人、100人、200人、500人及以上的且就业人员在本地均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符合新区多项人才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支持数据标注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建设集数据、模型、工具、场景为一体的数据标注创新平台,对自主研发数据标注平台且服务不少于3家企事业机构或百万级订单数量不少于3笔的,按照软硬件总投资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落地的数据标注企业,坐席(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1年以上岗位工资)规模在50(含)—200(含)席、200-500(含)席、500席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元/席、3000元/席、4000元/席的一次性坐席补贴。对已落地的数据标注企业当年坐席人数增加到满足补贴范围的,按新增人数给予对应坐席标准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附件6

促进就业创业“十条”

一、支持对象

(一)市河东新区范围内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

(二)市河东新区范围内大学生

(三)市河东新区范围内返乡入乡农民工

(四)市河东新区范围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支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市场、创业孵化基地。对获批的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30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首次给予20万元补助,对每年复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 企业招聘及用工专员服务:为企业免费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各类型招聘服务。落实一对一用工服务专员,主动上门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帮助企业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协助申领各类惠企补贴。

第三条 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的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的,可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条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及奖补: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于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五条 在遂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毕业2年内的在遂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化期内产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等,按照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2日)

第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企业申请认定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吸纳见习生活补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七条 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补贴(待省市细则出台后明确相应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合伙人贷款总额度上限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600万元,由政府按相关规定贴息。(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毕业2年内的在遂高校毕业生创业,创业担保全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2日)

第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面向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等培训。按初级1500元/人、中级2000元/人、高级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条 创建劳务品牌补助:结合新区资源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创建、培育、发展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经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经认定为“遂字号”特色劳务品牌,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7

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六条”

一、支持对象

市河东新区辖区内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医等养老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机构建设补贴。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租赁产权建筑(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新开办养老机构达到60张床位及以上(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且床均投资金额不低于6万元的)。正常运营满一年(含),经审计验收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3000元。

第二条 星级评定奖励。对被省市民政部门评定为三星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三星级给予3万元,四星级给予5万元,五星级给予8万元。

第三条 机构运营补贴。按照老人入住数量对经省市民政部门评定的星级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0元、60元、160元、200元;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日间照料补贴。经新区备案入驻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医等服务且正常运营满一年(含)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服务项目合格的,每个正常运营的日间照料机构按照15元/平方米/季度的标准给予补贴,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提供助餐服务并实际运营的按照每名老人每餐1-3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贴,提供助医服务并实际运营的给予运营主体1000元/月的专项补贴。

第五条 养老护理人员从业补贴。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给予适当从业补贴。

(一)一次性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满一年及以上人员,按最高学历计算,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分别补贴2000元/人、3000元/人、5000元/人。鼓励学历提升,提升学历后经申请认定后,分别按照对应学历岗位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差。

(二)从业年限补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辖区从业年限连续满3年、5年、10年、15年,分别补贴3000元/人、5000元/人、15000元/人、30000元/人。对从业年限达到新的补贴标准的,经申请认定后,按照新的补贴年限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差。

第六条 技能提升奖励。每年申请养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名额,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进行免费培训。对参加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养老技能大赛且拿到奖次的,一等奖给予奖励2000元,二等奖给予奖励1500元,三等奖给予奖励1000元。

附件8

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五条”

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无不良信用记录,在市河东新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及农业产业配套的餐饮、民宿和农庄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者,在耕地内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企业、大户、合作社或农户等,且集中连片种植地面积(不含复种面积)达到400亩及以上。作物间种、套种且粮食作物占比达60%及以上的,按实际种植面积,以3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种粮大户补助,耕地内种植非粮食作物的,不享受该补助;在市河东新区注册成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受种植面积限制,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助。

第二条 种植蔬菜及中药材的企业、大户、合作社或农户,且集中连片种植面积(不含复种面积)达到200亩及以上,按实际种植面积,在享受上级政策基础上,蔬菜按100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区倡导发展的中药材种植按500元/亩/年(含上级补助资金)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1年)。

以上政策,同一土地范围内只能申报一项,不能重复享有。

第三条 租用农房200平方米及以上,开展农业产业配套的餐饮、民宿、农庄等经营1年(含)以上的企业、商户,每年按租赁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和装修补助,正常经营期内连续补助3年,每年补助租房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对原承包户不愿意整治的撂荒地,短期内没有业主流转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合作社统一整治并托管经营。对托管经营30亩以上的,区级财政按撂荒田复耕380元/亩、撂荒土复耕5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其中:撂荒田第一年补助200元/亩、第二年补助100元/亩、第三年补助80元/亩;撂荒土第一年补助270元/亩、第二年补助130元/亩、第三年补助100元/亩。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要积极招引业主,耕作三年期满,仍未招引到业主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兜底耕种,且不得再享受此项奖补政策。

第五条 鼓励推广撂荒地“三方共耕”等模式,持续推行“三免两减半”(前三年免土地租金或分红,后两年租金或分红减半)优惠措施,引导农村土地成建制规模流转,稳步提升粮食种植面积。对新开展撂荒地复耕复种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30亩以上、家庭农场5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100亩以上、农业企业300亩以上),区级财政按撂荒田复耕380元/亩、撂荒土复耕500元/亩的标准给予资金奖补,分三年兑现,其中:撂荒田第二年兑现120元/亩、第三年兑现120元/亩、第四年兑现140元/亩,撂荒土第二年兑现150元/亩、第三年兑现150元/亩、第四年兑现200元/亩,单个主体奖补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奖补期内,进行再次流转的,按“谁种植谁受益”原则奖补到实际耕种主体。

撂荒地整治奖补政策不能同时享有,以往“进出平衡”新开垦耕地和已整治的撂荒地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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