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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条件流程和材料原则、评价机构专家暂行办法整理,详情如下,需要咨询认定软件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规划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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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提升软件企业创新能力和科技竞 争 力,促进软件企业转型升级,规范软件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准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与水平,提高安徽软件业科 技成果水平,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科技部《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软件业科技成果主要是指企 业完成的基于软件与信息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 值或应用价值,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方案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软件业科技成果评价,是指由协会 聘请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软件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受理范围及评价内容
第五条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 理企业基于软件与信息技术的应用技术成果: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方案等。
第六条软件业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根据项目类型及特点的不同,对科技成果评价的重点应有所不同。
第三章评价原则
第七条依法评价原则
软件业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即协会)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委托合同的约定,履 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八条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独立原则:软件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协会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协会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协会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鉴定。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协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协会。
第九条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软件业不同细分领域应用技术成果,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并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评价形式
第十条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函审评价 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协会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采用会议评价时,由协会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行业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
(二)函审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由协会聘请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其中行业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
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函审评价必须出具评价咨询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评价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协 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自选课题须提供研制工作报告或实施方案);
(二)技术研究报告;
(三)主要原始实验、测试记录及测试分析报告;
(四)新产品、新设备、新装置等应提供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以及国家认定的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工艺文件与图表;
(六)用户使用情况报告(不少于2家);
(七)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八)已发表论文,获奖证书等;
(九)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十)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经济效益证明(税收证明、销售合同、技术贸 易合同等);
(十二)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须有市级以上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材料;
(十三)协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 资 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六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 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咨询范围的,协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可不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填写《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向协会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协会收到申请后,初步审查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做出是否接受评价委托的决定。
(三)如接受评价委托,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约定评价咨询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有关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委托方向协会提供评价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支付评价费用。
(五)协会根据成果内容,从专家库中遴选、或聘请同行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或函审组,申请评价的单位及相关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专家,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协会指定其中一名专家为函审组组长,负责综合归 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
(六)协会根据专家评审会的意见,撰写《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加盖公章,交付委托方。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 评价意见)由协会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六条对于需要进行检测才能做出评价结论的,由协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独立取得检测结论报告。
第七章评价机构
第十七条协会在组织评价活动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科技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
科技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
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
(二)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三)有权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第十八条协会同时应该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
(二)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评价咨询报告。
(三)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四)确保所聘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五)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六)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七)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八)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章评价专家
第十九条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行业技术工作不少于10年,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并遵照本管理办法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 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归还给协会,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 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协会主要从 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活动中享有下列 权利:
(一)独立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协会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委托方及其成果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复核试验或者测试;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可向协会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九章评价咨询指标
第二十三条针对软件行业不同细分领域科技技术 成果,采用不同的评价咨询指标和加权系数。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评价咨询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 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章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评价报告是协会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 及其结论向委托评价方做出的正式陈述。
第二十六条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 加盖协会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二十七条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独立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委托评价方要求给出综合评价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评价的过程、形式及结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
(七)委托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30天内向协会提出复审要求。
第十一章评价费用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 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协会
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协会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二十九条评价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安徽物价部门规 定的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安徽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委托评价方与协会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三十条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协会按照实际 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 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 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评价; 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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