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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习总书记作出的“在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同时发力”重要指示,深入实施中试跨越行动计划,高质量推进成都高新区中试验证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建设,助推制造业产业建圈强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平台是符合成都高新区现代化产业体系规划,由企业、专业机构、高校院所等主体以市场机制为牵引自愿建设、自主结合,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中试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中试平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汇聚各类产业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对产业科技创新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
第四条 从中试平台中择优遴选一批“中试+”示范平台,特征是通过“中试为核,四轮驱动”方式,汇聚科研力量、孵化机构、资本要素、应用场景等资源,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各环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其中“中试+研发”指中试平台具备链接和服务科创团队的能力,“中试+孵化”指中试平台具备将项目孵化为企业并帮助所服务的项目获得融资的能力,“中试+基金”指中试平台具备依托相关资源成立基金或者自有资金,投资中试项目,赋能项目成长的能力,“中试+场景”指中试平台具备为中试项目开放或者链接应用场景,开展项目示范应用能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是在成都高新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须具备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必备的行业认定资质。
第六条 每个中试平台须明确一个建设运营主体。单个建设运营主体原则上可申报一个中试平台。新型研发事业单位作为中试平台建设运营主体的,根据其不同的研发、中试布局方向,可申报多个中试平台。
第七条 申报中试平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中试平台需具备链接创新资源能力,具备成果转化功能,开展中试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1年及以上场地使用权),必要的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实验仪器、中试生产线等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合计不少于300万元,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自申报截止之日起前两年的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成都高新区项目不少于1个)或者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30万元或者孵化企业1家或者服务科创团队1个;
(二)在信用中国中,申报主体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等消极名单;
(三)中试平台运营主体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 经国家部委、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中试平台且注册登记在成都高新区的,可直接认定为成都高新区中试平台。
第九条 “中试+”示范平台的申报方式为在认定为中试平台的基础上(可同时申报),按照《“中试+”示范平台评分标准(2025版)》,从自申报截止之日起前五年的五方面成效对中试平台进行综合评分,基础项100分,加分项20分,综合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按程序认定为成都高新区“中试+”示范平台。《“中试+”示范平台评分标准(2025版)》视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中试平台及“中试+”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根据成都高新区中试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中试平台或“中试+”示范平台建设运营主体线上提交申报材料,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业务对口处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成都高新区中试平台名单,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布成都高新区中试平台或“中试+”示范平台名单。
第十二条 对获得成都高新区认定的中试平台或“中试+”示范平台,统一命名为“成都高新区中试平台(XX产业领域)”并授牌或“成都高新区‘中试+’示范平台(XX产业领域)”并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印发后,参照成都高新区中试平台认定程序每两年开展一次中试平台和“中试+”示范平台评估工作,评估通过的保留成都高新区认定资格,未通过评估的平台,其建设运营主体须进行整改并提交再次评估,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到期未提交再次评估的或者再次评估仍未通过的,由对口业务处室提交局办公会通报后,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中试平台存在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不按时填报数据、出现经营异常、重大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中试平台发生涉及认定条件的重大事项变更,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变更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报告,经核实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维持认定资格。对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按规定报告或经核实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高科创〔2023〕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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