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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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各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申报形式流程、要求、时间整理,详情如下,每年申报起始和截止时间以省认定办印发的年度认定 工作通知为准。按照省认定办年度认定工作通知要求,企业全程网上申报,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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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与实施
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执 委会”)由市科创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组成 ,受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委员会委托,统筹全市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市执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由市科 创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相关处室(单位)有关负责人组 成,市认定办设在市科创局,日常工作由武汉市企业科技创 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企业中心”)承担。企业中心按照 当年省认定办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 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服务及认定后的异议处理等日常 工 作 。
各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下同)科创管理部门负责辖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申报组织、日常管理和跟踪 服务等工作。
二、认定申报
每年申报起始和截止时间以省认定办印发的年度认定 工作通知为准。
按照省认定办年度认定工作通知要求,企业全程网上申 报,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企业按要求在湖北省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以下 简称“认定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 材料中的涉密部分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认定服务
( 一)形式审查
分层分类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工作。企业中心负责规模以上企业的形式审查工作,各区科 创管理部门负责规模以下企业的形式审查工作。
形式审查应突出服务属性,按照省认定办有关形式审查 工作要求,在认定系统中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 审查,并填写《形式审查情况表》(样表见附件)。对申报材 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 容。申报企业根据形式审查补正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提 交。
市认定办汇总全市形式审查结果报省认定办。
(二)认定审查
省认定办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工作,确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三)证书发放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由省认定办统一印制。市认定办从省 认定办领取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发放到各区科创管理 部门。各区科创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发 放。
(四)申报材料存档
企业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时,应向所在区科创管理部 门提交1份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须是通过认定系统打 印带有水印的版本并签字盖章。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负责纸质申报材料的存档,核对纸质 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存档期限为5年。
四、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日 常管理,对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在申报认定过程中严重 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 等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市认定办,由市认定办组织专家核查 并提请省认定办复核。复核确认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 件的,由省认定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 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市、区科创 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形分别给予停止拨付奖补资金、追回已拨 奖补资金、列入科研失信记录等处理。
各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跟 踪服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关注企业是否持续开展研 发创新活动,宣传科技企业培育政策,收集企业创新发展过 程中的问题和需求。对当年拟兑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 金的企业,各区应在奖补资金兑现前及时开展跟踪服务,了 解企业的存续经营状态。
市、区科创管理部门应加强引导,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申 报代理机构依法、合规、诚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服 务。
五、异议处理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 式客观真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效线索,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 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 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市认定办将异议处理结果回告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是申报主体,应严格对照认定条件,实事求 是编写申报材料,对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鼓励企业自主申报。企业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 奖补资金,应当用于科研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 展等科技创新活动。对于委托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机构编 写申报材料的,不得将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政奖补资 金用于支付申报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
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企业,由省认定办按照 相关规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涉及骗取财政资金和税 收优惠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专 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1.主动申明并回避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
2.不得披露、使用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 ,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申报材料。不得违规泄漏认定 结果。
3.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报 企业认定提供便利;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从事非正常 商业推广。
4.不得收受申报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5.其他关于科研诚信有关工作要求。
(三)中介机构应符合国家《工作指引》中的条件,委 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 项报告。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等其它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 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对违反上述第(二)(三)(四)条工作要求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国家《工作指引》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 相应处理;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 、 附则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市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武认定办〔2023〕1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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