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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弋江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资助名额和认定条件补助、材料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4/12/16    浏览次数: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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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和引导组织(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弋江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弋江区政府设立,对本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最高质量奖项。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设“金奖”和“银奖”两个奖项(以下简称金奖和银奖),每两年评审1次, 每届金奖获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 3个,银奖获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质量管理专家和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的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委会授权评审办组建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批准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提出区政府质量奖拟授奖组织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四)邀请区监察部门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区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建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成员组成的评审组;

(三)制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

(四)受理申请并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向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组织名单;

  (七)公示拟授奖组织名单,对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候选授奖的组织名单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四)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全区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近3年内因申报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近3年国家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发生亏损;

(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组织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00分(总分10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50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银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得分居前的组织。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审议表决、社会公示、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区政府质量奖评选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弋江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管委会、街道办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组织开展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情况进行排序,提出区政府质量奖金奖和银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经评审办审议后报评委会审定。评委会对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办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并持续改进。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与30万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获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积极申报市、省、国家级政府质量奖。未获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的组织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0万元、75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额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政府质量奖需要逐级申报,对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含往届市政府质量奖)、区政府质量奖金奖(含往届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对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第二十五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评审办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六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并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第二十七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规定的组织,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评审办调查,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消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公告,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事宜,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弋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弋政〔2019〕54号)待本办法实施后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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