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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认定时间要求!合肥庐江县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程序

文字:[大][中][小] 2024/11/5    浏览次数:236    

2024年合肥庐江县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程序及认定时间要求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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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庐江县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市级示范的家庭农场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并且符合主体明确、生产标准、规模适度、效益良好等标准(详见附件1)。

(二)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且符合依法登记、产业优势明显、财务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显著等标准(详见附件2)。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从事粮食生产、开展全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2.带动已摘帽贫困农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好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3.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4.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5.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项目培育对象领办、创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6.省、市新农人协会会员领办、创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7.省农业经理人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农村产业带头人、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领办、创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8.妇女领办、创办以及民族地区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四)有以下情况的,一票否决:

1.发生生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环保状况被有关部门通报,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3.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违法经营、涉黑涉恶的;

4.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5.申报弄虚作假,查实有舞弊行为的。

二、合肥庐江县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实行“不限名额、自主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核、认定公布”的办法,遵循以下程序:

(一)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镇(街道、台创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镇(街道、台创园)签署推荐意见形成申报书文本(申报材料样式详见附件3、4)。

(二)县级初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供销、林园、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审报告连同汇总表(附件3-6)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复核、认定公布。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县级交叉互查(原则上抽查比例在20%)和市级抽查,并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局长办公会研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三、合肥庐江县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有关要求

1.各镇(街道、台创园)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按照申报条件认真组织、严格筛选、择优推荐,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各镇(街道、台创园)要做好申报推荐工作。本着明确职责分工、权责相当的原则,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

3.各镇(街道、台创园)于11月25日前将申报文本纸质版1份、申报文本PDF扫描件(以主体营业执照名称命名)、加盖公章的申报主体推荐审批表纸质版(无需与申报文本装订)、EXCEL申报信息电子汇总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农经办,逾期没有报送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4.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合肥庐江县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三、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四、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申报概述中说明)。

五、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5万元以上,人均劳力收入5万元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六、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七、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八、按时报送2023年年报公示信息,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家庭农场主无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文件(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证明)。

十一、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记录规范完整。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服务成效明显

1.生产型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100万元以上;流通型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200万元以上;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2.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较高,成员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示范带动非成员户50户以上。

3.集中采购配送生产资料和销售成员产品的合作社,比例须达到70%以上。

五、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3.鼓励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自主注册商标、参与农产品品牌认证、使用地理标志标识。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

3.按时报送2023年度信息报告,没有被市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八、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九、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

十、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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