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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整理,淮北市各区县文旅固定资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精特新、文化产业园区、智慧文旅、动漫影视民宿、数字化景区、文旅体融合、旅游休闲街区、服务质量标杆等申请奖补补贴如下,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和濉溪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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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商引资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1.在淮投资的文旅和体育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足1亿元的,享受以下政策:(1)两年内累计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符合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2)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新创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效益明显、诚信度高的文化旅游体育领域小型微利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3)上述企业,在投资建设期间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进行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县区政府
2. 在淮投资文旅和体育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享受以下政策:(1)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可参照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项目用地按照有关用地政策执行。(2)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向文化旅游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财政、招商、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载体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上述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3)投资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完成合同约定建设内容,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比例等额奖补投资方,用于该项目增加投资建设,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 在淮投资建设市场带动作用大、商业模式新、具有行业引领作用或投资超过5亿元的重大文旅体项目,由落户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申请,市政府专题研究,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一、招商引资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4.对投资改造我市老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建成文化创意园区(街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享受上述第1条第(1)款补助基础上,对投资改造老厂房、旧民居、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部分再给予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县区政府
5. 固定资产投资核定,由项目落户载体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后核准。上述各类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由投资方先期全额缴纳后,受益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二)企业发展奖补
6.上述新引进的文旅体企业,两年内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自达到之日起,3年内,按其年度地方贡献的10%给予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7. 上述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责兑现。市政府每年对在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进行奖励,由市财政安排奖补资金。
二、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一)支持品牌创建
8.对上年通过验收认定的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通过验收认定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9. 对上年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 对上年新评定的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安徽省乡村旅游集聚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省级旅游风景道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一)支持品牌创建
11.对上年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12.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等荣誉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交流合作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3. 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 对上年度获得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所属企业,国家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5. 对获得旅游服务技能赛事金、银、铜奖的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5000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和3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人才引育
16.对获得新增国家级文化旅游品牌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认定,按照同等条件和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17. 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影视等文化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对入驻企业月补租金12元/平方米,单个入驻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对园区内新入驻文化企业当年设备购置、软件开发、网络通信、服务器托管等投入超过2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文化产业运营公司,每引进一个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文化企业、全国文化产业100强或文化创意产业30强的龙头文化企业,当年在淮北市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每引进一个给予分别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园区总产值超过2亿元的,且入规企业超过5家的,给予园区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8. 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评比授牌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集聚型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单体型文化、体育类示范园区(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
支持文化遗产保护
19. 鼓励民间投资兴办民营博物馆,对依法取得民营博物馆资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考核,符合年度免费开放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标准的民营博物馆,展陈面积300-800平方米,每年给予展陈及免开经费补贴10万元;展陈面积超过8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展陈及免开经费补贴20万元。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0. 对上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上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习基地(传习所),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支持数字文旅产业发展
(一)支持数字文旅产业发展
21.对于在我市投资建设智慧文旅、智慧体育、数字化景区、数字化文体场馆、数字化街区、灯光秀演艺、文化创意等数字文旅产业项目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纳统的,经第三方认定,再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一次性奖补;投产后年运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规上标准的,经第三方认定后,每年给予项目运营收入3%的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三年。
(二)支持动漫企业发展
22.对我市动漫游戏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动漫游戏产业研发、孵化平台,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引进国家级或国际、省级电子竞技赛事的电子竞技企业或相关协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3. 在淮举办动漫展,承办前经备案且展览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时长3天以上的,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全年补助累计不得超过6万元。
六、文旅融合政策
(一)支持文艺创作
24.荣获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项的,按照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对获得全国、全省群星奖的文艺作品,大戏类原创作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类原创作品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戏剧孵化计划的原创剧目,分别按国家、省扶持额度1:1补助。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二)支持影视创作
25.对经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备案,以淮北市为主要拍摄取景地或主要题材并由出品方全额投资创作的广播影视作品(包含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在院线公映、国家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均给予出品单位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以上广播影视作品获国家级奖励(仅限政府奖)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出品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项目上级已有奖补的,市级不再奖补。
26. 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的机构和个人创作的优秀原创网络视听作品(包含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短视频(非新闻类)、专题类网络栏目、网络音频节目等),在国家级电台电视台播出的,给予主创单位或个人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广电总局表彰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主创单位或个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广播电视局表彰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主创单位或个人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季度推优安徽省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作品的,给予主创单位或个人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季度推优全国优秀广播电视新闻作品的,给予主创单位或个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入选安徽省皖美呈现纪录片的,每部作品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省广播电视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人员,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500元一次性奖励。以上项目上级已有奖补的,市级不再奖补。
六、文旅融合政策
(三)支持文旅体融合发展
27. 对在我市A级旅游景区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全年不低于50场、每场演出时长不低于60分钟的文艺院团,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社会资本在我市A级旅游景区投资建设原创大型实景旅游演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低于1000万元,全年对外演出不低于100场的,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8. 本地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单位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参加国家级、省级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展会等对外交流活动的,每次给予5000元、3000元一次性补助。
29. 新开办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民营实体书店,按照营业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出版物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万元,12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2万元,2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万元。鼓励大型国有、民营出版物经营单位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升级改造为综合性文化体验消费场所,总经营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其中出版物经营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对新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安徽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1. 对获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按中央、省级扶持额度给予1:1补助。
七、支持旅游民宿发展
(一)投资建设奖励
32.在我市投资旅游民宿项目的,经验收合格,且正常经营的旅游民宿,按其投资额给予投资方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额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3%给予一次性补助。
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二)民宿运营奖励
33.经验收合格,且正常经营的旅游民宿,给予每个客房每年2000元的补助,每个民宿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品牌创建奖励
34.鼓励民宿开展等级评定。对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标准,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线上营销奖励
35.旅游民宿入驻“携程”“同程”“去哪儿”等第三方平台的旅游民宿,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旅游民宿,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五)配套设施奖励
36.支持旅游民宿周边布局建设休闲娱乐场所、民俗体验、特色阅读、农产品购物中心等文旅融合项目,完善旅游民宿配套服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资、租赁费用)的文旅融合项目,对外营业并经申报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自建改造奖励
37.鼓励村民利用自建或承租合法住宅(整栋或部分)用于改造旅游民宿,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经营户每年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七)综合利用奖励
38.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统一对外租赁、运营农村闲置房发展旅游民宿经济。对通过合作社租赁、运营农村闲置房10户以上的,给予合作社1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20户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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