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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高价值知识产权、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奖励补贴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24/7/22    浏览次数:351    
弋江区(高新区)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近期发布!弋江区(高新区)高价值知识产权、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等都有奖励补贴,需要申报的企业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弋江区(高新区)知识产权奖励补贴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弋江区(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激励的基本保障作用,加快推动高质量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本政策中的当年是指需要兑现的年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知识产权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批准、拨付。
第四条  本政策条款中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相近的,优先享受省级、市级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同政策区级政策标准较高的,予以差额奖补。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补助奖励,标准如下:
(一)知识产权创造
1.加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组织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经验收通过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申报情况按比例补助);对于当年企事业单位有效发明专利同时符合“高价值发明专利”认定维度之二的,按1万元/件的标准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培育,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经区农水局认定每个品种推广种植面积5000亩以上的,在上级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最高奖补50万元。
        2.鼓励提升商标品牌价值。对当年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证注册的,每件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商标品牌基地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国家“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验收通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合作共赢模式。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联合创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并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对发起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及以上的前10位分别给予6万元奖励。
(二)知识产权运用
4.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引领。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1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2万元、9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申报情况按比例补助)
5.强化知识产权情报分析。企事业单位对我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或开发产业专利数据库的,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费用的5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企事业单位与政府合作开展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上级实际资助对合作单位进行全额补助。
6.鼓励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对企事业单位首次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的给予每家0.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备案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按0.0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每家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当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额外按照2万元/件的标准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开展专利转化运用。对当年我区中小企业以转化运用为目的,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受让无法律争议、符合我区技术和产业政策的专利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按照发明1万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0.2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每家每年最高3万元奖励;对当年企事业单位实施普通许可成功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按照发明0.2万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0.1万元/件的标准,给予每家每年最高3万元奖励;对当年企事业单位实施开放许可成功且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按照发明1万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0.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每家每年最高3万元的奖励;企事业单位与政府合作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的,按照实际成本进行资助。
8.支持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可补助30万元(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申报情况按比例补助),对当年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参与企业,按照融资金额的1%给予额外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活动的担保机构,按照质押金额的0.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对企业当年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的,按照融资金额1%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当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成功的机构按融资金额1%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
9.鼓励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开展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维权(行政处理程序、司法诉讼程序、仲裁、无效或异议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无效异议请求费、代理费等)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国内维权案件补助总额最高2万元,单个涉外维权案件补助最高6万元,单个维权主体补助总额最高6万元。
10.鼓励企业在专利执行过程中通过购买保险获得保障。对企业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等专利保险的 (具体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备案产品目录),给予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知识产权管理
11.鼓励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企业给予1万元、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施ISO56005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安徽省地方标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知识产权服务
12.加强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或“优秀知识产权专员”的知识产权工作者,给予每人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专利工程师(知识产权师)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人0.2万元、0.1万元、0.0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专利代理师资质的,给予每人0.5万元的奖励。(需要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13.激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对当年我区绩效质量考核排名前3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最高7万元的奖励。
14.支持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六条  本政策涉及的知识产权补助奖励政策,有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的,以上级批文或通知为项目申报依据,其它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乡村振兴局)的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享受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违反以上规定享受奖励的,一经发现已补助奖励的金额将如数追回。
1.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2.恶意商标注册、专利非正常申请拒不撤回又不申诉的;
3.有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第八条  知识产权奖补每年度受理一次,由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相关兑现通知,企事业单位于规定期限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奖补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依法追回全额资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资助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乡村振兴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说明。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原《弋江区(高新区)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弋政办秘〔2023〕15号)同步废止。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导向,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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