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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咸阳市秦都区、杨凌区关于标准制定奖补政策文件解读,最高50万奖励!

文字:[大][中][小] 2024/6/6    浏览次数: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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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制定奖励补贴政策

1、秦都区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制定奖励补贴政策

企业制定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政策支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秦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2、杨凌示范区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团体标准制定奖励补贴政策

鼓励参与制定标准。对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6万元奖励。

(政策支持:杨凌示范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若干措施)

 

咸阳市秦都区标准制定奖补政策文件《秦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

第一条  招引主导产业:输配电、光伏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类工业项目;总部经济类项目;高端商业综合体、星级酒店、写字楼、电子商务平台、汽车4S店等商贸项目。

第二条  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均年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均纳税总额不低于30万元;商贸项目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用地均依法以招拍挂形式摘牌取得。

第三条科技型总部经济企业(含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工程中心等)落户秦都,实行统一核算,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市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市级400万元,区级100万元)。

第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营业面积在3万平米以上的,建成运营后对投资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落户运营后,首年度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汽车4S店、二手车交易中心建成运营后,首年度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奖励20万元。

第七条星级酒店落户运营后,评定为四星级给予100万元奖励;评定为五星级给予200万元奖励;评定为五星级且酒店国际排名前30名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商务写字楼建成运营后,评定为乙级给予50万元奖励;评定为甲级给予100万元奖励;评定为顶级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工业项目文物勘探及考古挖掘费用,企业按红线图面积每亩只承担1万元,超出部分全额补贴。

第十条 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市区奖励4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20万元)。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36个月内,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6万元;亩均税收3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9万元;亩均税收4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12万元;亩均税收5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15万元;亩均税收6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18万元;亩均税收70万元地价每亩补贴21万元。

第十二条 落户企业首次年产值达到5亿元奖励10万元;年产值达到10亿元奖励20万元;年产值达到20亿元奖励30万元;年产值达到30亿元奖励50万元;年产值达到50亿元奖励80万元;年产值达到100亿元奖励15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的,2年内年均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给予2年租金补贴,内资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为年租金总额的50%;外资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为年租金总额的80%

第十四条 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的,2年内年均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内资企业给予5%的购房补贴,外资企业给予8%的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首次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区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省级2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复审通过后区级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市区给予60万元奖励(市级50万元,区级10万元);评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市区给予20万元奖励(市级10万元,区级10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首次被评定为省级瞪羚企业”“隐形冠军,市区给予20万元奖励(市级10万元,区级10万元);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市区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5万元,区级5万元)。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购置智能化设备等固定资产,按核定金额向省市申请不高于10%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区奖励1200万元(市级1000万元,区级2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市区奖励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产业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投资创业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海内外博士(博士后)投资创业的,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陕西省质量奖市长(区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产品获得国内、省内首台()产品认定证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企业制定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企业高管子女就近安置在秦都辖区优质公办学校入学。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际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灵活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引荐人,企业正式签约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奖励工作经费3万元;征地投资建设的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企业纳税贡献大小给予10-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落户企业须在本辖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申请奖励资金时,核定标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审计报告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条  以上优惠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自印发之日起,《秦都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咸秦政发〔2022〕1号)》废止。本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以上政策最终解释权归秦都区招商局所有。

 

咸阳市杨凌区标准制定奖补政策文件:《杨凌示范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若干措施一、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和返还政策。严格执行中、省各项税收优惠、减免和小微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减免和所得税返还;企业符合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予以免征。(责任单位: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本级财政设立每年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示范区财政局、经贸和安监局)

三、严格落实降成本各项措施。执行中、省和示范区三去一降一补政策。降低企业社保负担,从2014年至2020年底,采取稳岗补贴的方式,对企业为职工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凡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各涉及职能部门)

四、建设创新载体。获批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中心,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科技局)

五、促进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被认定为省级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六、支持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活动。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最高成就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示范区科技局)

七、鼓励参与制定标准。对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6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示范区质监局、经贸和安监局)

八、支持信息化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作,通过两化融合国家、省级贯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企业自建信息化管理、应用系统,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予以50%且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助;对租用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信息化服务企业的信息服务软件,按其实际支付服务费用,予以50%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九、强化人才智力支撑。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高技术人才,享受《杨凌示范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企业管理者参加工信部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予以5000元补助。(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经贸和安监局)

十、快速催生市场主体。落实商事登记制度要求,鼓励个转企,快速催生各类市场主体。(责任单位:示范区工商局)

十一、大力建设创业载体。支持杨陵区人民政府创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县(区);加快众创田园、现代农业电商产业园、创业工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利用空闲设施建设面向社会的创新创业园,企业自建的双创园,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创业示范基地,帮助争取政策资金扶持。(责任单位: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十二、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实施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研发、信贷融资、市场开拓等方面对瞪羚企业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快速成长。(责任单位: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十三、激励加快发展。开展行业之星、成长之星、创业之星评选,被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行业之星的,优先推荐申报项目。新进规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进限额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进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授予示范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荣誉,并给予物质奖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更新关键设施设备,新增产能,促进商贸流通,提升服务能力,为示范区工业、商贸业、服务业经济发展做贡献且符合条件的,享受示范区工业和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住建局、财政局)

十四、支持创建品牌。获得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国家级品牌称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取得有机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取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GAP),给予3万元奖励,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取得无公害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责任单位:杨凌农科区域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示范区质监局、工商局)

十五、鼓励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洽谈会,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对实际负担的展位费,予以50%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并取得实际效果的,享受外经贸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借助各类媒体、媒介开展宣传推介,符合政策要求的,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招商和投资服务局)

十六、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政策,创造开放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凡政策规定以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企业有权拒缴。(责任单位:示范区财政局,各涉及职能部门)

十七、持续解决融资难问题。鼓励引导区内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突出的,加大奖励。支持杨凌农商行加快转型为全国性农业科技银行。吸引有实力的发起行在杨凌设立村镇银行,对新设村镇银行按照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奖励。扩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物范围,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杨凌农科担保公司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发挥长安银行农林科技支行作用,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对主板上市企业予以3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予以13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给予2%补助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强民营企业债券发行培训辅导,对成功融资的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示范区金融办、经贸和安监局)

十八、加强承载能力建设。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加快发展,提升承载能力。对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公共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等项目,积极推荐申报各类项目。(责任单位:示范区发改局、经贸和安监局)

十九、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延伸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各项服务,对服务业绩突出的机构进行表彰,并优先推荐申报项目。(责任单位: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创新创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二十、促进守法诚信经营。大力倡导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凡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务、食品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或因不诚信受处罚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补助。(责任单位:各涉及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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