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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专项资金!2024年陕西省西咸新区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申报条件+支持范围+资金分配

文字:[大][中][小] 2024/5/21    浏览次数: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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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生态、大环保”系统观念,切实做好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发挥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统筹作用,现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生态环境领域扣缴区县(开发区)资金奖补分配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咸新区生态环境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按照《西咸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西咸新区渭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有关要求,扣缴各新城、园办的资金。

第三条 “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结果导向、注重绩效、奖补结合、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管理职责如下: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补偿资金及补偿资金项目库。根据政策依据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征集评审,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补偿资金项目储备库,并对因素法分配的补偿资金进行测算。根据补偿资金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生态环境补偿资金预算,提出分配方案,并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负责补偿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和日常监管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指导新区生态环境局做好补偿资金及补偿资金项目库管理,对上报的补偿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按照新区管委会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补偿资金预算。负责组织执行补偿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对补偿资金中的政府采购实施监管。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各新城、园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监督和验收,开展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各新城、园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本级财政部门按时下达补偿资金预算,督促各任务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监管工作。

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合法合规申报项目、使用资金、建设项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负责。建立健全补偿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绩效自评和财务决算,申请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项目验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实行项目储备制度,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需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

第六条 新区生态环境局每年根据相关要求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以各新城、园办为单位,由同级生态环境工作部会同财政金融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新区生态环境局和财政金融局。新区本级项目由新区部门报新区生态环境局和财政金融局。

第四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新区范围内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农村环境治理、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以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大气污染防治。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五年方案重点任务,主要用于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臭氧污染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驻点专家团队技术支撑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

(二)水污染防治。支持碧水保卫战重点任务,主要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良好水体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土壤污染防治。支持打好净土保卫战重点任务,主要用于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地块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危废处置、重金属等环境污染防治。

(五)农村环境治理。支持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为主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六)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持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环境应急、信息化建设、已建系统运行维护等。

(七)应对气候变化。支持减污降碳、气候投融资、绿色低碳、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数据库建设等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八)其他。上级安排新区配套或奖励的事项。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八条 “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公用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偿还举债等支出。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补偿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条 安排各新城、园办的工作任务性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各新城、园办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程度、年度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补偿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生态环境领域资金投入情况,由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具体任务,商新区财政金融局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等事项采取项目法分配。项目法分配资金参照中央、省、市级生态环境资金申报指南实施。按项目法分配资金支持的项目,由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从项目库中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已出台奖补政策支持事项的,参照奖补政策规定标准测算分配资金;未出台奖补政策支持事项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任务分工牵头负责,会同新区生态环境局、新区财政金融局制定奖补政策后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 补偿资金对已获得中、省、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定期调度任务进展情况,督促任务单位按计划推进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下达后,对预算执行进度不达标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由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收回。

第十六条 使用补偿资金时,根据任务名称单独设立明细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和任务单位要按照“谁申报项目任务,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与预算申报同步编报绩效目标;按照“谁审核预算任务,谁审核绩效目标”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应达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跟踪查找任务实施中资金使用和管理薄弱环节,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任务单位对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各新城、园办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各新城、园办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对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新区组织实施的项目,

由新区主管部门对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校。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调度任务进展及预算执行,加强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处置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偿资金”。凡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新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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