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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含山县制定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对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等给予资助奖励,下面就来看看政策详情,如果你想申报这些荣誉资质,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报。
含山县专利、商标等申请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企业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品牌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发展。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县产业扶持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商标、专利发展战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奖励商标和专利发展。
第三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专利资助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查;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四条商标、专利资助奖励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入库的知识产权专员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其标准如下:
(一)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需电子申请),非高价值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0.2万元/件;高价值发明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名单为准)且承诺持有3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原办法是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
(二)国际专利资助。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境)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获得授权的,每件专利、每个国家(地区)分别一次性资助1万元、3万元(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
(三)专利成果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项、5万元/项、2万元/项。
(四)专利运用管理能力奖励。被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10万元/家;被新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5万元/家;被新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1万元/家;评选认定年度含山县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被认定为含山县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的,按年度分别一次性奖励4.5万元/家、3万元/家、1.5万元/家。当年经备案许可并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标准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知识产权保护、维权资助。对专利权、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产品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一次性给予诉讼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知识产权贡献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代理本县发明专利授权达20件、30件、40件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评选年度优秀知识产权专员,被评选为优秀知识产权专员的,按年度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人;代理本县商标注册申请达500件的,奖励5万元。
第六条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20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按照省、市政策给予申报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可以申请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商标注册奖励。获得新注册商标的,一次性奖励600元/件。
(二)国家级商标品牌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件;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
(三)省、市级商标品牌奖励。对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认定的市商标品牌示
范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国际商标注册奖励。申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件。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含山县知识产权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等)及复印件;
(三)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四)申报文件真实性的负责申明。
第九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申请和兑现按年度执行,实行主动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奖励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申报拨付资金。专利资助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列入县财政预算,总量以当年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数为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设定资金绩效目标,统筹做好资金审核兑现、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奖励,已资助奖励的金额应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申请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对同一项目或事项,除上级资助奖励外,与我县其他财政资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出台的《含山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含政〔2021〕33号)文件同时废止。2022年1月1日起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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