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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3/9/21    浏览次数: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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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流程

请各县、区经信部门按照《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池经技术[2020]196号)的有关要求,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贵池区还须会同科技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出具推荐意见,并于 10月13日前联合行文,将推荐报告(一式6份)及企业的申请报告(一式1份)上报我局。

二、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参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负责指导协调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各县、区经信部门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或者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4.与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有产学研合作。

(五)规模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适度降低时间标准,但需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技术中心正常运行半年以上,且年度(可跨年计算)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或者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度降低企业规模标准,但年销售收入需超过5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步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对确认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对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县、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运行评价,报送评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各县区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县区经信部门,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受理截止日期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核查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县区经信部门,县区经信部门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及时对各县区经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撤销资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部门2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六条第(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部门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池经投资〔2009〕1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和池州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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