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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地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奖励补助、申报条件如何?小编整理了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的详细内容,合肥市 、黄山市 、芜湖市、马鞍山、安庆市、淮南市、阜阳市、淮北市、铜陵市、亳州市、宣城市、蚌埠市、六安市 、滁州市 、池州市、宿州市企业想申报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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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地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奖励补助:
一、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奖励补助
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根据综合评价情况,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合肥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奖励
1、包河区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奖励10万
2、新站高新区对获认定的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三、蚌埠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奖励
对获认定的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四、淮北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补贴
对获省经信厅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市经信局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五、安庆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补贴
对获认定的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六、宿州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补贴
1、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补。
七、六安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补贴
1、集区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八、池州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补贴
新认定为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名单及认定文件,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九、宣城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补贴
1、宣州区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微型企业(已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外)。
(二)符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服务型制造、生产性服务业等经济领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强、规模增长潜力大。优先支持具有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特征的企业。
(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四)三年前当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引导和带动全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申报认定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微型企业(已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外)。
(二)符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服务型制造、生产性服务业等经济领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强、规模增长潜力大。优先支持具有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特征的企业。
(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四)三年前当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万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定期发布认定申报通知,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相关申报工作通知,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项目申报。
第四条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如实填报以下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数据采集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企业研发经费明细材料,内容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关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进行归集。
(四)相关证书复印件(有关证照、专利、资质证书等);
(五)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根据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请厅党组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其为“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七条对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和运行监测。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应主动接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报送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
第八条对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依据有关政策给予资金奖补。
第九条对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在融资服务、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中小合作函〔2017〕8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