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切实做好2024年度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2〕607号)及省财政厅提前下达资金相关要求,现将2024年文物保护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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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
2. 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
3. 考古项目(含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
4. 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
5.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已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方案审批,有完整预算并具备实施条件,相关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申报方式
项目单位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系统(http://zj.ncha.gov.cn/#/login)进行项目初始申报,须详实填写资金申请书并提交项目方案、批复、项目预算等资料;项目单位初始申报完成后,由其所辖市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正式申报。每年可申报2次,第一批次为主体申报批次,截止时间为7月31日;第二批次为补充申报批次,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其中重点项目(由国家文物局批复保护方案)申报截止时间为1月底。
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
1.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含维修和安全项目);
2. 考古发掘项目;
3. 陈列展示提升及国有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
4.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项目(维修保护、展示利用等);
5.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已按规定程序通过方案审批,有完整预算并具备实施条件,相关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申报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对本辖区所报项目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各市、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原则申报1-2个项目。
(三)申报方式
线上线下同步申报。线上申报由项目单位通过省文物综合管理系统(http://wwgl.ahctic.cn/)进行项目初始申报,须详实填写资金申请书并提交项目方案、批复、项目预算等资料;项目单位初始申报完成后,由其所辖市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正式申报。线下申报由各市汇总,形成本辖区2024年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汇总表,各市文物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8月20日前将纸质申请文件报送省文物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