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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区级文化产业示范 园区(基地)评选范围及条件
在我区注册并合法经营2年以上(涉及行业许可的应该依法取得许可证),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申报示范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包河区区级文化产业示范 园区(基地)申报材料
1.合肥市包河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附件2)
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行业许可的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3.2020、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4.近两年获得的区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等证明材料;
5.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包河区区级文化产业示范 园区(基地)申报时间和要求
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要认真审核把关,推荐上报,申报单位于2022年8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附件
合肥市包河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优秀文化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区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皖文产函〔2015〕396号)、《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版)》(合文旅产〔202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是指以文化产业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集聚区。
第三条 包河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命名的原则是:“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择优扶强”,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基地)”)
第四条 在包河区内注册并合法经营2年以上(涉及行业许可的应该依法取得许可证),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
第五条 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全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认定示范园区(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导产业及行业门类符合省、市、区文化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对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发展思路清晰,项目切实可行,发展目标明确,制定相应的投资和实施计划;
(三)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诚信经营;
(五)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系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包河区的企业法人;
(六)有健全的管理服务机构,专门的管理人员,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有适合文化产业经营单位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设施设备符合市区有关规定;
(八)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已集聚文化企业占园区(基地)入驻企业总数60%以上,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基地)总面积6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包河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二)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行业许可的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三)企业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近两年获得的区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对本辖区内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
第九条 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园区(基地)名单,由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办公会审定后,在区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命名。
第四章 服务与考核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示范园区(基地)内入驻企业及项目,可优先申请省、市、区相关产业政策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示范园区(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
第十三条 按照省、市、区文化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对示范园区(基地)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各街镇、大社区,包河经开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示范园区(基地)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做好日常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园区(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示范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检,抽检不再符合笫六条规定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示范园区(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不再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的;
(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五)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被发现问题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九)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行为。
第十七条 涉及示范园区(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包河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