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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六安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3/6/1    浏览次数:898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28号令)、《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和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21号)和《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社保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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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基数申报稽核内容

本次社会保险基数申报稽核范围为六安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单位。

(一)社会保险基数申报核定方式。根据《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和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21号)文件规定,“调整参保单位和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方式,由原来的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再核定当年度缴费基数,变更为“先申报、预核定、再调差”的方式。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无需单位重新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原始申报数据,统一补调职工缴费基数并补收(退)差额,同时补调补收(退)单位社会保险费。对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社会保险各险种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以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23年1月1日后新入职人员不在此次基数申报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准。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申报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变更。

(三)社会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文件,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前,参保单位及职工可以4100元作为2023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暂行标准,也可继续执行2022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832元,由参保单位及职工自主选择。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本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于 2023 年6月1日至7月25日开展。

为进一步推进省、市级“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更好的服务参保单位,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单位通过互联网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线办事-法人办事-单位网上办事大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中修改缴费基数,网址为http://61.190.31.166:10001/ggfwwt/。

三、有关要求

(一)按时申报。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令)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28号令),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据实申报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对申报的缴费基数负全责,不得少报瞒报职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填写的缴费工资申报表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后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或通报,相关材料由单位长期保存备查,未经本人确认、公示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参保单位负责。同时参保单位对存档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及时清理社会保险欠费。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清理社会保险欠费后方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四)积极做好备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规定,社保稽核应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由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上门进行实地稽核: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被投诉、举报的。

(五)未按要求申报缴费将予以处罚。请各参保单位按要求及时、据实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按《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28号令)等规定予以处罚。对参保单位瞒报参保人员、漏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因此原因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单位承担。

(六)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征缴申报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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