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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宿州市项目奖补政策细则、宿州市申报认定省专精特新企业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3/4/12    浏览次数: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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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宿州市项目奖补政策
1.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5个月(2月—6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的减免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鼓励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业主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
2.支持增强金融供给
对获得宿州市“信易贷”平台融资推荐的诚信物流企业,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仓单质押、融资抵押、动产抵押等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资的物流企业,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
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给予支持。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凡纳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优先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员团队,市、县区(园区)各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市政府授权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4.实施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担保费补贴
市担保公司对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贷款费率按市担保公司原执行担保费费率从2022年开始首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4%、次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第三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第四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市担保公司每年相对应费率降低部分担保费补贴。各县区、园区根据实际出台本地区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细则。
5.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工程、专项
(1)省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得分层次,分别给予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奖励(评估后3名的支持资金减少50%)。
(2)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参照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综合评估办法,由市级财政分档给与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奖励。连续2年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予以摘牌。对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资金由市级财政与属地政府按1:1比例配套,奖励到基地所在县区、市直园区,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3)省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
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4)省级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
6.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
(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
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
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对投资建设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示范项目、面向制造的关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
8.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9.支持制造业主辅分离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6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全国服务业500强企业
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市内企业,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奖励。
11.支持3A、4A、5A级物流企业
对首次晋升5A、4A、3A级的市内物流企业,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创建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申报成功的,除享受省服务业发展资金奖励外,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的地区最高200万元奖补。
13.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双招双引”
支持物流招大引强,产业招商,人员引进培养。支持企业、协会等参与招商和人员培养等。
14.支持物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和设备补贴
对建设物流重点领域项目,购置引进相关先进技术和设备,建设物流信息化平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15.支持物流品牌创建和示范试点建设
对首次获得3A级以上物流企业、五星级供应链服务企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的,按认证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或成功创建国家物流枢纽工程、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多式联运试点工程、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等国家试点示范工程的,给予园区管理法人单位或主导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对评为获得国家、省级供应链创新及应用试点的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6.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集聚发展
对新增规上物流企业或规上物流企业营收符合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物流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供应链企业、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符合规划新建、改造仓储设施或租赁入驻公共型物流园的物流企业给予奖补。对邮政、快递企业年业务量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梯次给予奖励。对铁路货运、水运物流、干线物流等建设运营给予补贴。支持物流市场整合,支持企业向物流园区集聚。
17.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奖补
对年度内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或给予一次性奖励。
18.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专项资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和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包括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
19.失业保险费返还
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20.实施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担保费补贴
市担保公司对符合担保费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担保贷款费率按市担保公司原执行担保费费率从2022年开始首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4%、次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第三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第四年降低贷款金额年化0.2%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市担保公司每年相对应费率降低部分担保费补贴。各县区、园区根据实际出台本地区小微企业担保费补贴细则。
21.外地优质建筑业企业迁入宿州奖励
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连续经营 3 年以上且在我市每年已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分别超过500万元、3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注册地变更到我市、连续经营 3 年且在我市每年已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超过 200 万元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奖励50万元。
23.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配套
(1)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区(园区)投入分别不超过10%。市在县区(园区)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予以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市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对于市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
24.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市科技计划项目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重点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主导产业和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署创新链条,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个科技创新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50%。
2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全市范围内每年度经费支出达到100万、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1%以上且较上年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当年经费及较上年增长额给予一定奖励。
26.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资金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1:1配套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27.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对市内高校院所在宿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科技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对我市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宿州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技术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
28.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奖励
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市外整体迁到宿州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市推荐上报的,市给予3万元申报材料补助费用。
29.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奖补政策
(1)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2)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县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3)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4)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
推广示范基地,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30.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奖励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区(园区)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3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上述各项奖励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32.市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绩效奖励
对已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经营场所固定的营业面积、科技服务和管理人员的结构、管理制度等、经营状况与服务业绩(服务企业数、业务收入或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情况,市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
33.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备案与绩效评价奖补
对新备案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市级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建站单位[包括与同一院士(专家)合作的具有关联性的建站单位]仅享受一次奖励。以上奖补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50%予以支持。
3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
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35.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员奖励
对入选的科技创新领军人员,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入选的科技创业领军人员,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50万元的经费支持。
36.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团队及创新平台奖补政策
(1)对符合“三区”人员条件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选派工作经费,用于选派对象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2)对科技特派员开展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市级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3)市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平台备案认定成功,市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每年开展绩效评价,依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7.省级院士工作站备案配套奖补
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
38.支持企业升限入库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完整年度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含大个体),按照销售规模与增速,视其贡献率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39.支持优势企业上台阶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限上商贸企业年零售额超过2亿元且增速超过20%的,分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40.支持培育电商龙头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41.支持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经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大型知名连锁企业,纳入限上统计的,依据综合贡献情况,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补。
42.支持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建设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推动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建设,对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有专业团队运营并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的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建)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43.支持初创型电商企业用房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给予初创型电商企业用房支持,对新落户的电商企业、直播平台、MCN机构以及其他直播电商企业,营收超过100万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对成功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当年租赁办公用房租金不超过8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4.支持直播电商赋能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直播电商赋能企业,对粉丝数量超10万的网红主播创新创业,签约MCN机构或新成立销售公司,直播销售额超500万元,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据其贡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5.支持企业拓展直播销售渠道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支持企业拓展直播销售渠道,对企业采用自播方式年销售额超500万元,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按照不超过其销售额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46.支持总部经济人员引进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新引进纳入限上统计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大型知名连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47.支持助推农村地区农产品线上销售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电商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村短视频创作者、网红主播、自媒体达人等参与乡村振兴,利用新型媒体宣传推广我市三农文化生活、乡村旅游和家乡特色产品,开展消费促进活动。针对乡村振兴主题,年带货农副产品超过500万元的,依据带货规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48.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宣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企业、协会、机构等举办电商展会、品牌宣传、招商推介、人员培训、创业大赛、网络直播、高峰论坛、资源对接会等具有公益性质的活动,成效较好的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申报活动奖励可累计,单个申报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9.支持电子商务人员培养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培训机构和单位开展农村电商、短视频制作、电商主播孵化等培训。对由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人数不低于200人,人均培训不低于20课时的,视培训规模和效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培训结束后,根据留宿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需从事电商相关行业),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机构稳定就业补贴。以上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0.支持发展品牌社区商业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大力发展品牌社区商业,推动商业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社区开设24小时便利店,满足居民个性化、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对限上品牌连锁企业年度内新设立社区直营门店数量达10家或统一标准管理的加盟门店30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补。
51.支持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鼓励限上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参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开展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村级便民商店等商业网点功能设施建设。对以上建设内容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52.支持鼓励流通业示范和试点建设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鼓励流通业示范和试点建设,对经新评定的“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品牌宣传和市场拓展等工作。对申报期内新认定的国家绿色商场、钻级酒家、绿色饭店(餐饮)企业,按照创建等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区”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评“安徽好网货”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直播)示范基地、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53.支持首店建设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丰富商品供给,提升消费档次,对全球全国知名品牌、时尚品牌在城区重点商圈布局旗舰店、首入店、体验店,纳入限上统计的,对首年开店年租金和装修成本等给予一定补贴。
54.支持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积极配合政府平价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超、连锁便利店(含连锁社区菜店)、标准化菜市场(农贸市场)、餐饮企业以及药品流通企业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55.支持承担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承担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任务的企业,按照承担储备任务数据实给予补贴。
56.支持市场监测体系建设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支持应急保供、内贸流通、电子商务等领域监测体系建设,对监测平台运维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纳入监测的样本企业(信息员)给予不超过2000元/年的信息采集补贴。
57.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商协会等走出去参加各类促消费展会、展销活动,对展位和人员产生的合规费用给予50%以内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58.支持开展大型促销活动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承办商务部门牵头组织的促销活动,在营造氛围、宣传推广和场景布置等方面给予补助。
59.支持开展新车促销活动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支持鼓励扩大汽车消费,对限上汽车零售企业开展新车促销活动配套给予一定补贴。
60.外资企业到资奖补
对上一年度新引进(含增资)合同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按项目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含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再投资项目),按实际到资额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
61.外资研发中心奖补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研发中心,按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5%给予奖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非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
62.引进领军企业及区域总部项目奖补
对当年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单个外资项目奖励企业5万元。对在宿州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项目,每个总部项目奖励100万元。
63.对外投资交流合作奖补
对企业在境外投资从事实体经济活动,且当年实际投资单个境外企业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补助,单个境外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展会活动,给予展位费和人员费用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投资合作对接活动,最高给予对接费用(含客商邀请、场地、会场布置费、翻译等费用)80%以及人员费用(指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宿、公杂等费用,下同) 70%的补贴,对接费用每场不超过 10 万元。对企业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考察活动,给予往返机票费和人员费用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64.对外承包工程奖补
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对企业直接与境外企业(机构)签约合同额1000万美元(设计咨询、通讯信息科技和技术服务类项目合同额5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度生效的项目,按合同额给予1‰(设计咨询、通讯信息科技和技术服务类项目按合同额1%)的项目咨询、设计规划等前期费用补贴,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建营一体化的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5.首次“走出去”企业奖补
对已备案的对外投资企业和已登记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首次发生实绩且当年实际对外投资 50 万美元以上或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 1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66.对在境内首发上市企业奖励
(1) 市财政对我市首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1500万元,给予第二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1000万元,给予第三家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差异化奖励500万元。差异化奖励的20%,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
(2)对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在中国证监会实现辅导在审或提交注册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600万元奖励,其中100万元直接奖励给企业上市工作团队。对于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前期未享受分阶段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市财政按照总体1000万元的奖励补足。
(3)对在香港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且募集资金全部投资我市的两个时间节点,由市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600万元奖励。4.对外地(宿州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奖励。
67.对“新三板”和北交所上市挂牌企业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实现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企业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转板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继续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企业完成北交所上市的,前期未享受分阶段奖励资金的,待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由市财政按照总体400万元的奖励补足。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同级财政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北交所上市是否享受差异化奖励,以省级首发上市奖励认定为准)
68.对企业在省股交中心科创板挂牌的奖励
对在市县两级备案且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市财政根据挂牌层次给予不同的奖励。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非股改企业(专精特新板除外),市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对已在省股交中心挂牌,本办法实施后完成股改的企业,参照本条款补齐奖励)。
69.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奖励
(1)对非上市挂牌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且全部投资本地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2)对在新三板和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首次融资且全部投资本地的,同级财政按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3.对新落户我市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市财政配资除外)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基金实施投资一年后,市财政给予私募基金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
70.重点产业“双招双引”和技术改造制造业项目
年度生产设备购置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奖补,其中对经宿州海关报关进口的先进设备,奖补金额上浮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获得国家和省项目资金奖补的,不重复支持。
71.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奖补
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72.市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奖补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73.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奖补
对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择优奖补30万元。
74.省高成长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择优奖补
对已认定的省级高成长型(成长型)小微企业,择优奖补10万元。
75.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配套奖补
对已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补。
76.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配套奖补
对已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补。
77.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
对新认定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奖补的市级不再重复奖补)。
78.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绩效评价奖补
对已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和合格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补。
79.省级新产品认定奖补
对新认定省级新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80. 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奖补
对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的企业,市级按照企业宣传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
81. 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奖补
对企业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2.“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应用场景奖补
深化5G与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制造等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中的融合应用。对新获批国家级或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开展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经过公平竞争程序择优遴选一批项目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同一项目同年度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83.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奖补
对已建成的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300万元。
84.两化融合贯标奖补
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按照与省级政策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为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5.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补
对企业新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6.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奖补
推进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行业特色型、区域特色型、专业技术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获评的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对行业、区域、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
87.核心业务深度上云奖补
支持中小企业在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的基础上,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上云,培育一批优秀平台及云服务商。依据上云星级,给予深度上云企业不超过上云总投入的5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按照服务星级上云企业的数量,对优秀平台及云服务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
88.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提升奖补
对通过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评定,等级为3A、4A、5A的企业,市级分别择优给予25万元、3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89.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奖补
鼓励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面向重点行业与典型场景打造和推广整体解决方案和集成技术产品。支持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优秀解决方案,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90.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择优奖补
对已认定的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择优奖补15万元。
91.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择优奖补
对已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择优奖补15万元。
92.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上上年度新增且当前依然在库正常生产经营的规上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主导产业企业奖励上浮20%),非制造业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93.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奖励
自2019年6月25日起,对认定为中国一、二、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本地广告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广告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部委批准或同意设立的国家级奖项的,按所获奖励给予50%配套奖励。
94.专利资助奖励
1.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1)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0.3万元代理费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2)鼓励单位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
2.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
(1)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先进发明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的,市级给予1万元资助。
(3)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
(4)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兑现。
(6)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3.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市级资助最高10万元。
4.专利维权资助标准: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市、县区(园区)各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市级资助最高5万元。对市县(区)知识产权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案件,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5.专利人员奖励标准:
(1)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3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2)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宿州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审员资格或专利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6.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
(1)对新增注册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获得本市发明专利授权2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当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超200件且授权量超60件(无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市、县区(园区)确定的专利服务机构为本地区托管发明专利首次达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托管事项权利义务以双方协议约定。
95.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企业的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9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
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97.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奖励
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98.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分别不超过5个。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3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5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99.符合条件的标准化企业奖励
对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安徽省地方、宿州市地方、团体标准,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获得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
100.加强企业用气服务保障
4-6月份,对我市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缴纳城市天然气费用的,经企业申请,实行“欠费不停供、免收滞纳金”措施。
4-6月份,对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经营用气费用可由供应单位先行优惠10%,经核实后财政予以补贴。
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1.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
2. 原则上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 各地重点培育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15%以上。
4. 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或安徽前五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
5.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
(二)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1. 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 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保持增长,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
3. 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5或全省前3。
4. 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不低于3%。
5. 企业获得1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专项条件(申报企业至少满足以下四个特征之一)
1.专业化。企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填补国内及省内产业布局空白、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
2. 精品化。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拥有自主品牌且具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主导制订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
3. 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研制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 创新化。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服务型制造等领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上云用数赋智”成效显著,具有鲜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2.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申报时未被移除的;
3.未按要求在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监测系统上报监测数据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已被认定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不得申报。
(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必备条件
1、已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2)属于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拥有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
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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