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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奖补合集!2023年合肥市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补贴申报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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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肥市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补贴:
1.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给予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贴, 对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执行部门:市经信局, 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疫情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补助。对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或者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厂房的,按本条款执行。对工业企业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局, 借转补方式投入)
4. 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委托第三方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
(1) 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对普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最高10%不超过1000 万元补助。对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分别给予设备投资最高12%、15%、20%不超过1000 万元补助。鼓励整工厂智能化改造示范,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鼓励技改项目入统。对新列入统计库的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5 万元。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兑现。(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设立技改贷金融产品。通过政府委托运营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向技术改造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及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支持。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经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4)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 推动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顶层规划设计及评估。(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 对疫情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20%的补助。国家省市政策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 支持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生产企业。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额度给予5%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 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 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疫情期间积极组织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 推进企业创新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按照与省政策就高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最高5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最高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成熟度五星级”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最高3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鼓励工业设计与传统制造业融合发展。对当年获得红点奖、IF 设计奖、G-Mark 奖、IDEA 奖、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奖设计成果落地产业化,且新增销售收入超过200 万元的工业设计企业,按获奖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工业企业设计中心自主设计的产品,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设计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购买工业设计服务且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 万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 提升工业制造水平。
(1) 提升智能家电(家居)技术水平。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28219-2018)》和《智能家电系统互联互操作评价技术指南(T/CAS 290-2017)》评价认证的智能家居系统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28219-2018)》评价认证的、并已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支持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对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6 自由度及以上、当年单个型号生产并销售10 台以上的,最高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累计本体销量达到100 台(含)以上的,再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 万元。对机器人集成企业当年集成应用达到200 台、500 台的分别给予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对2019 年以来列入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产品、装备、技术列入当年《安徽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款产品、装备、技术最高15 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数量最多3 个。对节能环保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配套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节能环保企业最高10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 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各类测试场、检测中心、示范区项目建设。按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800 万元。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多类型的测试应用,按项目主体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企业,按照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 鼓励再制造生产。对工程机械及其零部件、电动机及其零部件、机床产品及其零部件、发动机等产品列入工信部《再制造产品目录》的企业,每种产品(不区分型号)最高奖补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60 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 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对获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的企业,按照与省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评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的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 支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对新进入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 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1) 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质量及安全相关要求,主动申请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 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 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 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鼓励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和节能绿色诊断。对上年度用水量2 万立方米以上、2020 年自主开展市级节水型企业创建且成功获批的工业企业,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户企业不超过8 万元。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为年综合能耗3000 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提供节能绿色诊断服务,针对性制定提升路径方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支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重点工业节能节水技改、工业清洁生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信息化服务平台等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 支持“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对新获得国家级或者省级“5G+工业互联网”的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 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企 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不少于30 家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 支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APP 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 支持智能传感器产品制造。按照《合肥市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本政策相关条款,支持智能传感器设计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给予研发补贴、投资奖补、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奖补、引进人员奖补、上台阶奖补等相关奖补政策。(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 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
(1) 推动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原则,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本年度认定为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支持消费品品牌建设。对本年度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全部广告推 介费用一定比例的支持。(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 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至1000 亿元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百亿台阶增加100 万元,最高给予60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对新获得批件并落地生产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仿制药、中药经典名方、三类医疗器械、二类高值医疗器械,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按批件类别给予最高200 万元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推动生物医药产品创新。对新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药品,单个产品给予企业最高5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国内药品(器械) 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企业生产(双方无投资关系)并销售的, 当年销售收入200 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的生物医药企业制定“质量管理提升”方案。对新进入国家级药品目录、省级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 鼓励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补,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申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按省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最高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已评定的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转型升级对标诊断,给予企业发生的“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新颖化”综合评估和指导费用一定比例的奖补,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6.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对当年首次进入省民营企业百强的前50 强工业企业、进入中国民营制造业五百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同时进入多个百强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7. 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安排专项资金运营维护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将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防疫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减免情况纳入年度测评指标体系,对年度测评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 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8. 减免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收入缴入市级及以上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其中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兑付,省级及以上的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局备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9. 鼓励职工技术创新。
激发职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设立“职工创新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是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执行部门:市总工会,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023年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1、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企业不亏损。2、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3、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每年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企业近两年内开发的国家级(省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2个,企业年研发活动的投资额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受此限制)。上述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应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5、企业研发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重大项目,产业化初期销售收入未达到5000万元的,在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时可以支持。
6、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