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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界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3/2/7    浏览次数:1346    

《界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执行。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界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效能,促进科技金融和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设立界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规范资金池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界首市科技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特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池资金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池规模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市财政首期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逐年增加,用于推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资金池资金单独核算。

(一)资金池资金用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二)资金池补偿贷款的上限为资金池规模的三十倍,达到上限后,不再受理新增业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资金池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召开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界首市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和项目申请企业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共同参加的科技信贷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监督审核资金池资金贷款项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职责(市金融办):

1.负责资金池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2.对资金池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市科技局职责:

1.确定资金池重点支持领域,负责资金池预算申请。

2.与高新投签订协议,委托高新投管理运作资金池。

3.负责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审核资金池资金的支出使用、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三)高新投职责:

1.受托管理资金池,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2.负责资金池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3.提出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向联席会议汇报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

4.负责受理园区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的贷款项目,并提交联席会议审核;配合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负责办理贷款项目手续和资金池资金补偿。

5.会同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园区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开展对资金池项目贷后跟踪工作。

(四) 园区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核推荐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使用资金池项目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资金池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  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予以直接支付给高新投。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按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规模的5‰拨付,绩效管理费最高按科技信贷实际放贷额的1.5‰,经考核后拨付。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资金池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阜阳市立项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在界首市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含中型)及以下标准,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和界首科技管理信用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申请列入资金池。

第九条  申请资金池贷款项目的单个企业单批贷款规模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由市政府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  资金池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或团队。

(二)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按照科技贷款专营政策,提供不低于十倍风险补偿金合作额度的贷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130%。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不低于50%的,方可纳入资金池管理。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质押、无担保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信托债权融资、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科技金融业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授信放大额度和第十三条贷款项目要求的,可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资金池承担30%;担保公司按照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分担后实际承担责任的30%,由资金池承担。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按照协议比例承担。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进入资金池的贷款项目,“按照园区管理部门初核,联席会议审核,担保公司独立审担、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资金池的贷款申请,经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经营现状、信用、资质等资格条件审核后,向高新投提交申报书和完善的相关信息等材料。

(二)审核推荐。高新投会同园区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后,将贷款项目报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纳入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由企业自主选择贷款银行,科技联席会议向担保公司或银行予以推荐。

(三)审贷调查。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对申报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担保或发放贷款,审核后不同意担保或发放贷款的,须向高新投反馈原因,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向高新投报送信贷方案。

(四)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审批通过的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和贷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合作银行在合同签订后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本付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是否进入资金池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和高新投及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按季度向高新投报送贷后监管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并作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金融办)对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补偿流程

第十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及时通知高新投,共同核实贷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贷款合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高新投收到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的补偿申请后,经审核并报联席会议核准后,暂由资金池按比例补偿,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根据贷款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在资金池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资金池补偿的贷款本金,由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会同高新投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由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池补代偿比例,将追偿资金返还到资金池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享受本办法的贷款不良率超过5%,资金池暂停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高新投等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市审计局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高新投应把资金池的存量余额退还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及时退还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  高新投、合作银行、担保公司负责对资金池及贷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同市财政局(金融办)对合作银行科技信贷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合作银行年度发放资金池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额度的,责令限期改正,下一年度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受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列入资金池诚信黑名单。发生补偿的贷款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界首市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资格,列入资金池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对已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若出现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导致使用资金池按比例补偿的,给予免除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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