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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五河县202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12/15    浏览次数:1397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制定了《五河县202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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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202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通知》(皖农机函〔2022〕287号)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初选名单的通知》和安徽省出台《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行动方案(2022—2025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2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是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二是突出对深耕整地、播种、植保、烘干、“两利用”、养蜂平台等农机具的补贴;三是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四是将育秧、粮食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五是提升水稻插(抛)秧机、重型免耕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的补贴额,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六是推广应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等技术的手机APP,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

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处罚,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一)补贴范围。全县所有乡镇。

(二)资金安排。2022年中央财政下拨我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936万元。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四、补贴种类及补贴标准、产品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我县2022—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为21大类43个小类110个品目(见附件1)。凡纳入我县补贴目录范围内的所有机具全部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

继续实施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对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进行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实施依据《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7〕180号)和《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46号)文件规定执行。补贴对象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购买的暂不予补贴。

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机具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我县从安徽省补贴范围中选取补贴机具品目,推进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

继续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0〕66号)和《五河县农业农村局五河县财政局五河县商务局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农〔2020〕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开展分区域、分产业、分作物、分环节(以下简称“四分”)农业机械化工作,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推动“四分”农机化所需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

(二)机具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执行时间以《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调整为准。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市、县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异常情形应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

(三)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结合我县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等综合情况,原则上每户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为3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为6台(套);对同一人或同一地点注册多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原则上只给予其中一家组织办理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应做到普惠共享,对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待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研究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否则直接按作废处理。

六、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进行产品投档,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内完善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因违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补贴操作程序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个人)应及时通过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合格证和“一卡通”原件(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携带所购机具、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复印件),以及县农业农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并逐步过渡到通过手机APP“皖事通”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服务,并可实现牌证管理机具的信息化核验和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文件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对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上门核实。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流程(试行)》和《五河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文件要求,对单台补贴额度较高的重点机具,连续多年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以及享受补贴数量多、金额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重点审核抽查。

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包括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原则上每月向县级财局报送1次。县财政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建立健全县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深入落实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县财政局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县人民政府并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集体研究决定。

(二)优化服务,便民高效。严格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精简补贴申请材料。推广应用手机APP“皖事通”申请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便民服务。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有关要求,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与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链接。全面规范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主体信息(见附件2),资金兑付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每半月一次)、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全面贯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对发现政策落实中的异常情形,需经集体研究后上报。严格信用管理,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充分发挥办理服务系统等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

严格落实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规定,规范产销企业违规问题的受理登记、调查核实、约谈告知、处理通报、材料留存等工作流程,构筑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推进对违规产销企业的处理工作。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惩失信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等信息;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配置,以小充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未主动报告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提供不实申请资料及票据;为购机者违规代办补贴手续;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在投档时提供失实信息,或故意不提供完整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等异常情形;向购机者提供假冒的补贴产品;拒不接受或执行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作出的告诫、限期整改、退缴补贴资金等处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全部退缴违规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农机产销企业或购机者退缴的补贴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机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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