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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全椒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秘〔2014〕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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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市财政资金(含新增债券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投资项目且总投资(含政府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下同)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含政府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严格实施工程造价预算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条 强化合同管理,自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0天内完成合同签订,并报县公管局备案。
第四条 加强现场监管,招标人负责对中标单位人员考勤,对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关键人员在岗在位、工程进度、现场管理和监理人员履约情况进行监管。所有项目的建造师在工程完工前一般不得更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如确需更换的,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后审批决定。
第五条 招标项目工期在1年以上的,招标人每6个月向县公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履约情况(详见附件1)。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报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并制定整改措施。县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和整改意见,并监督中标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出现重大项目变更的,招标人要从规划设计、勘探、造价等环节倒查问题根源,针对问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同时抄送市、县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招标人在项目建设现场管理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据合同等规定予以及时处理,处理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局。县公管局、县规建局等单位每季度月至少开展一次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情况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自身职能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通报招标人和相关监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决定应上网公示。
第七条 县公管局对未按期报备合同的招标人予以通报,并围绕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县规建、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
第八条 实行一个项目一评价制度。招标人在项目验收合格或中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对每个项目的中标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整体评价(详见附件2),整体评价结果抄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局备案,并作为本单位战略合作库入选的参考依据。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局应及时运用招标人抄送的评价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