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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优秀、优势、优良!马鞍山博望区知识产权企业认定条件材料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2/12/6    浏览次数:868    
截止时间是12月15日,在此之前抓紧时间准备吧!马鞍山博望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条件流程清单汇总如下,奖补政策大概简述,马鞍山博望区各地有疑问我们先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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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博望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申报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符合《博望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中申报条件要求,在我区注册的各类企业。
区知识产权优良企业申请基本条件:

1.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

3.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有至少1名以上知识产权专员;

4.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

5.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与专利申请全面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当年企业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基本条件:

1.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

3.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有至少1名以上知识产权专员;

4.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

5.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逐年增加,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

6.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与专利申请全面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当年企业申请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优秀企业申请基本条件:

1.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

3.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有至少1名以上知识产权专员;

4.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

5.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逐年增加,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

7.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与专利申请全面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当年企业申请发明专利15件以上(含15件),无涉及非正常申请行为,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并且健全商业机密等自我保护措施。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相关证照、材料复印件等;

3.其他需提供材料。
三、申报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批准后,认定为“博望区知识产权优秀企业”、“ 博望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博望区知识产权优良企业”。

四、 注意事项

请将《博望区知识产权优秀、优势、优良 企业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企业服务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 】 ,提高 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认证 】 ,是指由认证 机构证明社会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符合 相关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认证类别】知识产权认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 系认证和知识产权服务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 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的合格评定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提供 的知识产权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 定活动。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 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统一管理、分工 协作、共同实施的原则,制定、调整和发布认证目录、认证 规则,并组织开展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证原则】知识产权认证坚持政府引导 】 、市场 驱动,实行目录式管理。 第六条【政策导向】国家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开展知识产 2 权认证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或者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七条【统一要求】知识产权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标准、 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 】 权认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 第九条【设立原则】从事知识产权认证的机构(以下简 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 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从事知识 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资质时,涉及知识产权专业 领域问题的,可以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 第十条【认证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管理】认证机构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之内 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认证审核人员】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审核的人 员应当为专职认证人员,满足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 相关知识与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 要求。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风险防范】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 3 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公正性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其认证工 作相关的咨询、代理、培训、信息分析等知识产权服务以及 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 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保密义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其从业 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 务。 第十五条【职责范围】认证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 (二)对获得认证的社会组织出具认证证书,允许其使 用认证标志; (三)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认证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审核;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申诉和投诉。 第十六条【机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 活动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并保证 其持续有效。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管理】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实 施有效管理,规范其认证活动,并对其认证活动承担相应责 任。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机构相同的管理、制约、监督 和责任机制。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规定 条 信息公开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机 4 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相关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人员管理制度 条 人员管理制度】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 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能力准则,对所有实施审核等认证活动的 人员进行能力评价,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准则要求。 第二十条【行为规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 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认证实施 第二十一条【认证基本规范】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 应当按照知识产权领域相应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规 定从事认证活动,作出认证结论,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 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 定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二条【认证程序】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 主 要包括对社会组织经营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 护和管理等文件和活动的现场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查,以 及再认证审核。 知识产权服务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对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的组织的服务质量特性、服务过程和管理实施评审,获证后 监督审查,以及再认证评审。 第二十三条【认证复核和决定】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应 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对认证复核和决定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 5 由。 第二十四条【发证禁止】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 录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认证记录】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 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并归档留存。 认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监督活动】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 期 3 年内,对获证组织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进行监督审核, 且两次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内容无 须与初次认证相同,但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覆盖整个体 系的审核内容。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情况做出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或 者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异议程序】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 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投 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 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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