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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专项资金!2023年安徽省16地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申报条件范围、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2/12/5    浏览次数: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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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条件范围:
2023年安徽省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更新单元(片区)项目、城市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市域历史地段普查与城市(县城)历史风貌片区提升项目、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低碳片区)和省级智慧住宅试点城市等。
1.城市更新单元(片区)项目。申报片区应为各市县已纳入《“十四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库》的新建或续建城市更新单元(片区)项目。其中,新建项目要求已完成项目立项,且2023年3月底前具备正式开工条件,续建项目要求2022年底前未竣工验收,且剩余未拨付项目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城市园林绿化项目中,口袋公园项目地级市需不得少于5个项目打包,县城不得少于2个项目打包。
2.城市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应为各市县已纳入《“十四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库》的城市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含城市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供水管网、燃气管网等)。其中,新建项目要求已完成项目立项,且2023年3月底前具备正式开工条件,续建项目要求2022年底前未竣工验收,且剩余未拨付项目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可申报生活垃圾分类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两个方面的项目。其中,申报生活垃圾分类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等要求,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申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应为按照《安徽省“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要求或列入年度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等处理重点项目计划,重点开展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
4.市域历史地段普查与城市(县城)历史风貌片区提升重点项目。可申报市域历史地段资源普查或城市(县城)历史风貌片区提升两个方面的重点项目,项目实施周期在2年以内。其中,历史地段指能够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历史地段普查项目成果应包含历史地段边界、历史文化遗存主要信息,开展地段历史文化价值专项研究,编制历史地段保护传承总体方案。历史风貌片区指城市(县城)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片区。历史风貌片区提升项目内容可包括历史风貌整治提升、具有保护价值的既有建筑保护修缮、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空间配套完善。
5.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低碳片区)和智慧住宅试点城市。申报城市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申报的低碳片区范围为中心城区或县城,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3平方公里,从光伏建筑应用、热泵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碳排放统计监测、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绿色建材应用、装配式建筑、建筑错峰智慧供水、合同能源管理等指标中选择不少于4项进行集中示范,并依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示范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技术研究资金占比不低于专项资金的10%)。申报省级智慧住宅试点的城市应制定本地区智慧住宅示范项目实施办法,引导企业开发建设不低于10万m2的智慧住宅示范项目,积极开展智慧住宅相关课题研究。
2023年安徽省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程序:
1.各地级市、省直管县(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项目进行汇总梳理、初步审查后,联合行文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遴选示范效应显着、实施成效明显的项目给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2023年安徽省城市更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要求:
1.同一工程项目只能申报一种示范类型,已获得国家、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支持。
2.城市更新单元(片区)项目应对照实施方案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实施情况报告和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3.城市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应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应填报《生活垃圾分类取得明显成效城市申请表》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5.市域历史地段普查与城市(县城)历史风貌片区提升重点项目应按要求报送项目申报书(见附件4)。
6.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低碳片区)申报城市应填报《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申请表》和《省级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见附件5)。省级智慧住宅试点城市应填报《省级智慧住宅试点城市申请表》和《省级智慧住宅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见附件6)。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于2022年12月8日前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监督处、标准定额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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