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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8万+市级20万以上:芜湖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材料申请咨询

文字:[大][中][小] 2022/12/1    浏览次数:957    
今日讲解!芜湖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芜湖市 镜湖区 弋江区 鸠江区 湾沚区 繁昌区 南陵县无为县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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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质量奖激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金奖、市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安排按政府奖补政策兑付要求执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奖励经费应用于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政府质量奖需要逐级申报,对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金奖(含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

对已获得市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市政府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国家、省级质量荣誉,芜湖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未经属地政府推荐申报,获得上述奖项的不享受政府追加奖励。


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镜湖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由镜湖区政府设立,授予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制度,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的最高质量奖项。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企业。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守企业自愿申请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

    第四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

   (三)评审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日常工作和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定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五)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区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条 区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镜湖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一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评审内容包括:“领导” “战略” “顾客与市场” “资源” “过程管理” “测量、分析与改进” “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 分。

    第十二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三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镜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 3 年;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等先进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街道办事处或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的;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企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六)近3年内发生亏损的;

(七)近3年内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

(八)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主要评审程序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拟奖励名单公示、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事宜。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区政府质量奖时,应如实填写《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街道办事处或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细则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材料;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制定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企业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并对获奖企业予以8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获奖企业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用于卓越绩效评审准则宣贯、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广、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评审专家培训、选拔和培养、评审工作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获奖企业媒体宣传、卓越绩效管理推行先进经验调研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应当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推广介绍其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宣传其获得区政府质量奖时,必须同时标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应当持续运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管理制度,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并收回证书和奖金,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 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对责任人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事宜,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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