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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淮南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11/23    浏览次数:1337    

现将《淮南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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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皖发〔20211号)、《关于加快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皖发〔20212号)、《安徽省推进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五年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皖科农〔20203号),规范农业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农业特色产业引领和农村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南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作为乡村科技振兴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旨在引导高校院所、农业骨干企业科技资源和人才资源向农业农村聚焦,发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优势,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培养农村技术人才,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第三条  示范基地按照特派员带动、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示范为主要内容,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中心,重点围绕淮南市农业特色产业,以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业为主,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积极探索科技支撑乡村产业振兴的新业态。

第四条  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基地建设要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切实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生产发展优势,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组建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在淮南市地域注册、经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种植、养殖及其与之配套的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在基地建设中的作用和业绩明显。

(二)申报基地建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比较强;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对促进当地种植、养殖业发展效益明显;基地功能设计合理,且有较强的防灾、抗灾能力。

(三)申报基地由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合办或服务,具有鲜明的科技特色,科技含量高,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农业技术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水平;有1名以上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科技人才依托;能组织实施多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或农业高新技术应用、开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具有1-2项相关专利;创新产值明显高于同行业企业。

(四)申报基地围绕区域农业特色产业制定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推动特色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基地优先申报。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建设单位按照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申报。

(二)申报淮南市科技创新示范基地须提交《淮南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报书》以及《淮南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附件1)。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评审。

(一)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现有资源和基础条件、产业情况、科技特派员和技术人员情况、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培养人才,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当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四)根据评估结果,择优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发文予以确认。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市示范基地的建设,做好有关政策制定及服务工作;

(二)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评估、认定等管理工作;

(三)对示范基地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并落实相关奖励兑现。

第九条  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地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考察推荐;

(二)调度示范基地日常运转情况,积极帮助示范基地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协助做好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示范基地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地的日常运行和管理保障工作;

(二)制定保障示范基地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制定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编报绩效目标,报送绩效自查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一)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示范基地每建设运营两年后应对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评价方式包括自评申报、组织评价、实地考察等。

(二)根据绩效评价通知的要求,由各县、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示范基地开展总结自评,完成评价申请材料并书面提交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数据,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意见后汇总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绩效评价等级建议。绩效评价等级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

(五)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对示范基地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级。评价等级:85分及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六)对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示范基地,按照淮南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示范基地,责成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参加评价的示范基地,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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