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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区市奖补等级)2022-2023年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各区县奖补政策须知

文字:[大][中][小] 2022/11/21    浏览次数:1767    
今日讲解!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申请的时间相关条件流程等问题的解答如下,宿州市埇桥区 砀山县 萧 县 灵璧县 泗 县的企业如果有关详细的材料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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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奖励补助
1、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补贴: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3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5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埇桥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补贴
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获得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对获得宿州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砀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补贴
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
4、萧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补贴 
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
5、灵璧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补贴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获奖组织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
6、泗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补贴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获奖组织30万元、获奖个人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全市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授奖,每次分别不超过5个。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采用《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必须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三)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在质量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成果在省内有较大影响。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近2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宿州市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九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5年内不能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条 在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选标准、评选细则和评选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标准、评选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等组成。评选委员会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议确定。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市内外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市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发布申评通知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评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县区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八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3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5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进入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评审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依规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组织或个人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30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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