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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名5补助20万!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条件、绩效评价

文字:[大][中][小] 2022/11/16    浏览次数:986    
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条件是什么?绩效评价后的补助政策有哪些?关于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条件、补助政策的内容,想要申报的朋友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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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补助:
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 3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 间,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 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排名前 5),每家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获得良好的(排名第 6-10 位),每家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考核奖励资金中的 50%奖励给运营团队。
合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认定申报条件:
一、合肥高新区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备案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 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
(二) 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且场地相对集中,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75%。场地属自有 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 5 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 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 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 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不少于 3 人。
(五) 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 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 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至少3名较为成 熟稳定的创业导师。
(七) 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 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 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 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创业沙龙、 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次。
(八) 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不低于 10 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4 家。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 以及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九) 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十) 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合肥高新区级综合孵化器备案条件:
(一) 备案范围: 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 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
(二) 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 5 人,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
(三) 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 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 5 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 3 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 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六)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七) 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八) 在孵企业数不少于 2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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