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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如下整理关于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励补助政策申报条件材料时间流程汇总,芜湖市镜湖区 弋江区 鸠江区 湾沚区 繁昌区 南陵县无为县对于申报条件材料流程等有问题的可以随时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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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及市级以 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当年毕业企业,每年 择优遴选不超过 100 家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创新创业资助,用于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 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
(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 10 万元奖励, 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 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 100 元和 50 元,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 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镜湖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
对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房租补贴,兑现方式“线下兑现”。
弋江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
对入驻政府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依据上年度考核情况,最高给予前三年60%的房租补贴。在孵企业前三年运营所产生的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对入驻政府性孵化器的海智人才创业企业,按企业领办人学历的不同,前三年可免费提供部分工作用房(领办人为博士可免收120平方米房屋租赁费、硕士免收60平方米房屋租赁费),超出免费面积的用房按照孵化项目标准补贴房屋租赁费。
对入驻政府性孵化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设定考核目标的,给予房租60%补贴,若完成一半考核目标的则给予30%的房租补贴。
对新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鸠江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叠加奖补。
湾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
对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区本级再按当年省级及以上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运营费用奖励。
繁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
持创新创业各类孵化器等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各类孵化器奖补,按《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南陵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
在孵企业奖补扶持
以在孵企业对地方财税贡献为标准, 第 1 年 100%给予奖励, 第 2-3 年 80%给予奖励。
孵化器运营载体奖励扶持
(一) 对孵化器租金支出, 依入驻进度, 按照不高于 8.5 元 /平方米/月予以补贴,单楼层入驻率达 30%时,补贴房租 60%
入驻率达 60%以上时, 补贴房租 100%,整栋楼入驻率达 60%时, 补贴整栋楼房租的 100%。对孵化器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县财 政按照每平方米不高于 200 元的标准, 根据孵化器当次装修的申 请面积, 企业入驻达 30%,补贴 50%的装修费用, 企业入驻达 60%,补贴 100%的装修费用。
(二)孵化器通过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 核, 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合格奖励 20 万元、优秀奖励 30 万 元、不合格不予奖励。
(三)在孵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各类部门认定的荣誉称号 给予相应奖励: 在孵企业达到毕业条件的, 给予孵化器 5 万元/ 户奖励;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孵化器 3 万 元/户奖励; 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孵期间仅 享受一次)给予孵化器 2 万元/户奖励。
(四) 引导在孵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 对当年获得省级高 新技术产品、省级新产品的在孵企业给予孵化器 0.5 万元/户奖 励。
(五) 在孵企业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 3 件及以 上或取得发明授权 1 件及以上给予孵化器 1 万元/户奖励;当年 获得实用新型授权 1 件给予孵化器 0.1 万元/户奖励,奖励最高不 超过 0.3 万元/户。
以上(一)、( 二)项奖补政策与市级及以上奖补政策不叠加 享受,( 三)、 (四)、(五) 项奖补政策与市级及以上奖补政策可 叠加享受; 以上五项奖补政策与县级自行制定的奖补政策均不叠 加享受。
无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
支持无为经济开发区建设省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支持贝驰生物建设省级专业科技孵化器。健全“众创空间一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将孵化培育高企作为孵化载体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营造大众创新创业氛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 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 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对进入各类孵化器创业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经认定 后,自入孵之日起三年内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按 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团队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 助。
芜湖市各区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二)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50%以上,通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15%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七)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或通过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合作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八)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五)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六)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安徽省及芜湖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节能减排标准;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九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