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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蚌埠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补助

文字:[大][中][小] 2022/10/19    浏览次数: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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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蚌埠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蚌埠市政府在全市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不设个人奖。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在各类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坚持好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市政府质量奖不超过5个、提名奖不超过5个,可以少额或空缺。市政府质量奖授奖满5家时应有1家中小企业、1位个人奖。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市质量发展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审工作组由市政府领导、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名誉主任由市长担任,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审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分管副局长担任。
第八条  评审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四)邀请市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评审工作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施指南、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分类标准、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审工作组批准;
(二)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三)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道德行为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五)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对参与评审员开展专门培训,并监督其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审工作组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意见,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  评审工作组办公室在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政府质量奖的培育、申报动员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专业人士担任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并有效实施;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应设立首席质量官,由企业聘任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并授权其对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发挥领导推动作用;其他申报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内设机构,对本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六)积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
(七)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关键项目否决项不合格记录;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八)获得各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五)获得各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总分1000分;对申报个人的评审,采用《蚌埠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蚌质发办〔2019〕11号),总分100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演讲答辩、评审工作组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所有申请组织均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工作组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及市市场监管局网站等媒体公布本次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蚌埠市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各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审工作组办公室受理。评审工作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组办公室组建若干行业专家评审组,各专家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员从安徽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专家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组织和个人的名单。评审工作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候选名单,组织演讲答辩。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组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得分、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和演讲答辩,统筹行业分布情况,提出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拟入围名单;经评审工作组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向社会公示,同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工作组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名单。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元、2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获奖组织和个人优先享受全市各类经济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奖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组织宣传等,奖金中的20%可以用于对组织推进卓越绩效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奖金用于奖励个人和管理团队。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更高级别质量奖。对获省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参照省政府标准给予同比例奖励。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三十条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已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对质量水平显着提高,始终保持同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组织和个人可再次授予市政府质量奖,不占名额。
再次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不重复发放奖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组织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评审工作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进入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三十七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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