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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2022年十堰市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总,奖励补贴政策以及申报条件解析!

文字:[大][中][小] 2022/10/10    浏览次数:2117    

关于十堰市惠企政策大家了解多少,小编已经给大家整理了有关各个行业有关的奖励补贴扶持政策了,在疫情期间遇到困境的企业可以来了解一下,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疑惑的可以直接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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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

1.开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专项行动,力争2022年辖内金融机构首次贷款客户达到1万户。

2.将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放“首贷”、降低“首贷”利率等指标纳入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公开招投标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拓展首次贷款业务、降低“首贷户”利率。

3.主城区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新增“首贷”贷款,市、区财政按贷款金额年化利率1%标准予以贴息;对新增“首贷”贴现按实际发生贴息给予不超过50%贴息补助,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首贷户”贴息。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支持困难行业发展。

4.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助企纾困专项资金”,与市融资担保集团、金融机构合作,为十堰主城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零售、物流仓储等困难行业企业提供“助企纾困贷”专项贷款。合作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市担保集团免收担保费,市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已享受财政贴息政策不再享受“助企纾困贷”贴息。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三、加大科技创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贷款贴息。

5.督促银行机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向上申报再贷款。对2022年8月至12月科技创新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交通物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所带动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市县给予1%的贴息(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

四、加大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

6.市县严格落实“四补”机制,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规模,力争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年末在保余额超过50亿元,全市新型政银担业务超过25亿元。

五、支持首店首发经济。

7.对2022年8月至12月全球零售250强和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全球餐饮25强、中国商业零售百强和中国餐饮企业百强、特色名店及其他相应品牌等在十堰新开设市内首店,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特色名店新开设分店的给予一定奖励。县内由各地自行奖励。

8.对2022年8月至12月,上述企业在十堰举办首发首秀活动,按其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会展业加快恢复。

9.2022年8月至12月,对在我市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天以上、规模在250个标准展位以上(每个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的展览项目,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的奖励。对新引进规模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十堰的展览及对世界和全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展出展位数占总展位数的比例在20%以上的展览,在省奖励基础上,市县再按省奖励金额另加50%奖励。

10.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贸促会组织的国际国内知名展会,对参展经费在国家、省级外经贸专项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境外3万元/次,境内1万元/次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总额。

七、支持旅行社开拓省外客源市场。

11.实施“引客入堰”奖励政策,对旅行社组织武当山机场开通的航线目的地市场,以团队包机、散团乘机等形式招引游客入堰旅游,依据引客入堰人数给予旅行社40-200元/人不等的奖励。

八、支持公路货物运输业发展。

12.安排500万元现代物流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现代物流发展、信息化建设、课题揭榜、统计体系等项目进行补助。

九、支持批零住餐行业发展。

13.鼓励各县(市、区)对新增限上企业给予奖励。市财政对各县(市、区)超额完成新增限上企业纳限任务,每新增一家奖励1万元。

14.按省商务厅确定的批发零售一体、住宿餐饮一体专项消费券发放额度、发放时间,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做好消费券发放、兑付。

15.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防疫、消杀费用按在营商业面积0.5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16.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对全省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纾困政策的通知》(鄂民政函〔2022〕131号)文件要求,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按照实际入住老人人数500元/人/月一次性发放2个月纾困补贴。

十、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

17.引导和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等社区商业新业态发展,对于注册地址在我市的大型品牌连锁企业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新开的社区便利店按5万元/家给予一次性补贴。

18.对于我市重点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开发上线的社区电商平台建设费用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加大汽车促消费力度。

19.开展促进汽车消费活动,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市级财政根据各汽车整车生产厂家对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实际返利促销情况及金额,按5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20.将落实汽车金融服务情况定期考核评价并通报,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车主提供以下三种汽车金融服务:首付金额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2成以内(含2成);贷款时限5年;执行年利率在贷款总金额3%以内或0利率且服务费(手续费)在分期款总金额3%以内。

十二、支持汽车更新消费。

21.加强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持续推动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对于汽车年检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督促车主到M站进行维修,确保尾气排放达标,对维修后仍不达标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淘汰。

22.加强新能源汽车电池梯次利用,引导万润、鑫钢等企业开展动力电池梯次利用探索,组织企业积极申请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

23.落实落细新能源汽车电池金融、保险政策,提升新能源二手车辆交易价值,提高新能源二手车置换率。

24.优化2022年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的补贴拨付流程,加快兑现进度。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上牌后,向经销商申报补贴,经销商审核确认符合申报要求后,先兑付补贴资金给个人消费者,经销商收集资料集中申报。简化审核流程,收集电子版申报信息,各部门按分工同时审核。

十三、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25.持续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凡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一律不限制转入。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实行二手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取消二手车尾气排放检测,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二手车直接办理转入登记。

26.将主城区二手车经销商纳入市级“助企纾困贷”支持范围并依规给予贴息补助。

27.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

28.落实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组织开展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整合监管资源,对同一检查对象“综合查一次”。支持二手车经销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上限入统。

十四、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29.引导成品油经销企业积极参与“惠购湖北”消费券发放活动,并叠加消费促进措施。

30.认真贯彻落实《十堰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完成2022年40个充换电站、400个充电桩建设任务。简化充电桩建设审批手续,自用充电桩建设免于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按有关规定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实行一网通办。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充电运营者联合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统一结算,提升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

31.合理规划推出路边停车泊位便民措施,适度扩大限时、限车型、限路段在机动车道内停车范围,年底前推出绿色新能源货车专用停车位74处,公厕专用停车位9处。从严核定政府停车场收费标准,鼓励和提倡社会停车场参照政府定价(同地段、同品质)收费,降低停车成本。加快发展立体停车、智慧停车,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积极争取专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

十五、加大家电促消费力度。

32.政府联合商家面向城区消费者共发放2000万元“智趣生活”家电家具消费券。重点支持消费者采购智能手机、电脑(平板电脑)、全屋智能家电、智能穿戴设备、消费级无人机、智能家用机器人及其他绿色家电、家具等商品。

十六、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33.严格落实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对张湾区、茅箭区、经开区、武当山特区、丹江口市、竹山县、房县、郧阳区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单位方式参保职工医保费实行缓缴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建立中小微企业缓缴“白名单”,实行“免申即享”。

十七、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

34.对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清单管理,加强宣传和解读,严格执行缓缴一个季度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的政策。

十八、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清理整治。

35.对交通物流、水电气暖、金融、地方财经、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开展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对降费减负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收费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

36.加强“三乱”专项治理,强化跟踪问责。严肃查处政府及部门无收费依据乱收费,违背审慎、行罚适应等法规原则乱罚款,各种巧立明目乱摊派及利用行政权力指定第三方服务收费、将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收费等隐性“三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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