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 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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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 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 法》
(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 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安徽市科
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皖科区〔2020〕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
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 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宣城市市级孵化器按行
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 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 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 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 台。
第四条 鼓励各地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 化、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
供政策、管理、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 发展。
第五条 宣城市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坚 持以下原则。
1.坚守科技创新,强化属地管理。坚持市县联动、分级负责,
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要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切实 担负起对孵化载体工作谋划、布局、培育、建设等管理责任。
2.科学合理布局,强化区域协调。各地在推进孵化器、众创 空间建设过程中,要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际, 注重区域平衡,实现本地孵化载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高质 量发展。
3.坚持动态调整,强化科研诚信。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依规给予 相应处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进 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 辖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 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 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 良好;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 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资 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 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 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 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
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 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 家。
第八条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七条前5 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50%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 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第九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
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 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 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 个月。
第十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 项 :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 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 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
请备案时有 2 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300 平方米的, 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 15 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
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 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 10 家,且入驻创业团队 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3 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
2 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 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2
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 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 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 活动不少于5 场次。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 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 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 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报材 料;
2.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 核和实地核查,并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 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 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 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 3 个月
内向所在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市区、市开发区 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
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 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 统计数据。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孵化器、众 创空间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健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 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
价,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在省级及以上资格申报认定、备案申 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中给予优先推荐;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的,取消市级认定、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数据 以孵化载体火炬统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
第十八条
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存在问题的,或不按规定时间 和要求提交绩效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众创空
间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 炬系统统计调查工作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
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绩效评价过 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市级孵化 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且 2 年内不得参加绩 效评价,不配合退回资金或拒不退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绩效
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 报批评等处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