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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10/8    浏览次数:1445    
为规范和加强淮南市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 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重新修订了《淮南市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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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淮南市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 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文化强市建设,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体现文化强市战略和规划,符合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坚持突出重点、 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符原则,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市本级和全市有影响的重点文化项目, 以及县区、 园区文化改革创新示范试点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原则, 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专项资金 审核拨付、绩效监管和监督检查等。

(二) 市委宣传部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预算细化、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 息公开等。

(三) 县区委宣传部、园区业务主管部门、市直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初审单位) 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日常监管、结项验收。

(四) 县区、园区财政局配合县区委宣传部、园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划拨和监管、绩效自评、项目结余资金处置等。

(五)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和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第八条 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和一般项目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可用于相关设备购置、设施维修、作品创排巡演、贷款贴息、文化产业发展考核奖补、新增规上限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实施的优质文化项目奖补、新落地开工建设的招商引 资优质文旅和数字创意产业项目奖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园区基地)创建成功奖补等。

(一) 重点项目主要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项目,列入省、市重点扶持的文艺和出版项目、市级媒体融合发展和舆论阵地建设项目、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文化 “走出去”项目、乡村文化振兴项目、文旅和数字创意产业项目、国有文化资本运作目等重要改革创新项目。

(二) 一般项目主要指县区、园区根据市委宣传部年度文化改革创新示范试点工作部署,自主确定的文化项目。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得全国、全省性文艺、出版、 新闻奖项,符合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宣传部有关规定应予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可用于作品创排、人才(团队) 培养、市场拓展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每年按照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须为在淮南市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资产及运营状况良好,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和不良信用记录等。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对各县区、各园区、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组织评审。拟安排项目涉及企业的,须进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由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对预警项目复核确认,确认通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绩效目标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项目资金需要调整或变更时,项目实施单位需按照程序报 请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自觉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机制,并接受上级或同级宣传、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结项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县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园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市直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初审单位) 应加强对专项 资金使用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和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 配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适时开展抽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 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 按照《预算法》《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 年颁布的《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财行政〔2020〕127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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