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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的企业朋友们注意啦,小编这次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企业落户奖励扶持政策,其中包含了总部企业落户、新项目落地、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来了解一下该文章,有疑惑直接咨询小编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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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不含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1)奖励对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对多级地区总部,只奖励最高一级。
(2)奖励标准: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2%的比例,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下同)。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照营运资金2%的比例,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开业批复文件
③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二)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落户奖励
(1)奖励对象:新设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
(2)奖励标准:金融科技类市场主体按照实收资本(须在5000万元及以上)2%的比例,单家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
②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③关于营业收入来源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新项目落地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对新落户项目,正式投产(经营)3年内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50万元且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或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以上奖励应自达到条件起连续奖励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且已在本区经营的公司(含分公司),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可参考原公司财政贡献,对其区级增量部分按照100%给予连续3年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本项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招商奖励。
1.申请条件:
(1)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制造业或非制造业项目。
(2)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3)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用地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非用地企业也按1亩计算。生产经营在本区以外,不占用本区土地资源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2.相关情形说明:
(1)重大项目、原有公司(含分公司)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等情形,可根据招商需要,调整奖励比例和门槛,适当延长奖励时限,提高奖励上限。
(2)具体奖励拨付时间,以及相关条件等事项的认定由投资协议中规定。
(3)区级增量部分按照新公司和原有公司合并,同口径计算。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投资协议和承诺书。
(3)验资报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5)满足投资、产出强度等的证明材料。
4.解释部门:本项政策由协议签定部门或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四)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政策依据:对2017年1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落户奖励:实收资本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
1.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规〔2018〕38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标准,并获得市级资金,本项奖励资金由市区合计承担。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申报市级总部企业要求的材料。
3.解释部门:本项政策由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五)高成长企业落户奖励
经认定具有成长性的新落户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或累计设备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的,每年按照不高于每月25元/平方米、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增幅50%以上的,可累计补贴3年。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1.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迁入)时间不超过3年,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申报的上年度或当年度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设备投资在800万元以上。
(2)企业或企业股东(指股份占比20%以上的股东)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控制人;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挂牌)企业或企业控制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或企业控制人;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实际到位投资额超过800万元。
(3)租赁厂房为工业厂房,工业厂房指在本区范围内,按照或参照国家通用标准、行业规范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
(4)租赁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企业在本区有多个租赁厂房的,可合并计算。
(六)现代服务业落户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建设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在1000平米及以下的,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超过1000平米的部分,按照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1.申请条件:
(1)本办法实施后设立(迁入)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且与本区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
(2)在本区实际入驻并正常运营,入驻2年内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服务业项目。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4)享受补贴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办公用房指工作办公用房,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不超过工作办公用房面积的10%,企业不得同时享受购建和租赁2项补贴。
2.相关情形说明:
(1)原则上租赁补贴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的次年。如企业已获得其他租赁补贴且低于本办法的补贴总额,按照两者差额发放租赁补贴;如等于或高于本办法补贴总额,则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2)本项政策与第二条中其他政策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