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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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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安徽省辖区内,广告产业要素集聚,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具有广告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对全省或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广告产业园区建设要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努力实现产业要素集聚,发展提质增效,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四条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遵循自愿、公开、择优、示范的原则,依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及类似表述。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设广告产业园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认定和管理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对经本办法认定的园区给予支持,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对辖区内的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申报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当地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
(三)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明确的地理边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管理和运营;
(五)拥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园区的企业和区域内的广告企业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和基本的公共服务;
(六)以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以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60%以上,并形成产业链;
(七)园区入驻企业广告经营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领先地位,年度广告经营额总计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园区规范运营1年以上;
(九)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广告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园区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符合条件的,经报请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文件形式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八条 申报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广告产业园区概况,包括成立时间、设立依据、位置、面积、基础设施、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数量、经营额、纳税额等;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情况;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情况;
(三)广告产业园区设立、建设相关文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广告产业园区的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园区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内容的审批文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人证书;
(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支持政策;
(五)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六)园区内广告产业及广告企业发展情况报告;
(七)《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表》中所填写数据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形成评审意见。
对拟认定为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通过审定的广告产业园区,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认定,并授予“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称号。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管理和考核,指导制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园区之间开展学习交流,推动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产业园区及园区内广告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及时解决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发展中的其他问题。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对园区上一年度建设运营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在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工作义务,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业发展和监管的相关工作。建立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上一年度建设运营情况;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园区重要情况;建立统计制度,园区和入园企业被确定为广告业统计报送单位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对发展规划和重要广告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进行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园区进行实地评估。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进行行政约谈、限期整改,行政约谈和限期整改情况作为再次考核的依据。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限届满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再次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六条 对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建设、发展和运营情况,包括园区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内广告企业发展、园区促进区域广告业发展、园区和园区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等情况;
(四)地方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七条 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研究决定后,撤销其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三)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因广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工商广字〔2013〕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