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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武汉市便利店奖励申报条件、材料及便利店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2/8/11    浏览次数:1741    
武汉市便利店奖励申报申报条件、材料及补助标准的内容,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汉南区、武汉经开区、东湖高新区便利店企业想申报可咨询小编,也可以从武汉市便利店行业 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中了解更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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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等 13 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 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 号)、《武汉市加快消费恢 复提振若干措施》(武政办〔2022〕8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 和规范武汉市便利店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管理,引导和支持全市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更好满足居 民便利消费、品质消费需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支持条件
(一)申报企业要求
武汉市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质的从事便利店行业经营管理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武汉市内拥有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20 家以上; 2.年度新增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10 家以上;     3.企业信用及经营状况良好。
(二)申报门店要求
1.申报门店需为品牌连锁便利店,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 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 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且经营面积在200 平米 以下的小型综合零售店,以经营鲜食商品和日用品为主要销售商
品。不包括水果店、生鲜店、烘焙店、药店等经营专门商品的小 型零售店。
2. 申报门店在武汉市内注册经营,且信用及经营状况良好。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每新开一家直营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支持2 万元,新开一家加 盟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支持1 万元,每新开一家直营的24 小时品 牌连锁便利店支持5 万元,新开一家加盟的24 小时品牌连锁便 利店支持2万元。单个门店仅可申报一项奖励,单个法人主体最 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成 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并附一份完整电子版(word 版或pdf 版):
(一)企业基本资料
1.企业承诺书(附件1);
2.武汉市便利店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营业执照(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4. 申报便利店品牌标识标准设计图(申报多个品牌的,需 提供各个品牌标识标准设计图);
5.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二)证明资料
提供能满足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各类型申报门店分开装订
提供):
1.品牌连锁便利店门店年度新增明细表(附件3); 2.新开门店特殊问题情况说明表(附件4);
3. 申请新增便利店直营门店专项资金: 需提供直营门店开 店相关资料,包括且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图片(门头照 片 1 张,店内照片2 张)、房屋租赁合同、店面设计规划图等相 关资料;
4. 申请新增便利店加盟门店专项资金: 需提供加盟相关资 料,包括且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图片(门头照片 1 张, 店内照片 2 张)、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或品牌授权书、店面设计规 划图等相关资料;
5. 申请新增24 小时便利店门店专项资金: 在对照提供以上 两项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24 小时门店经营佐证材料,包括且 不限于门店 24 小时经营标识、合同内24 小时经营规定、店面 24 小时经营流水等相关资料;
6.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报企业需在每年9 月 30 日前(以具体 通知为准)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展开申 报并递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区级初审。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开展申报 的便利店企业进行申报资质核查,并对企业提交的门店材料的完
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检查,形成初审意见并填写申报情况汇总 表、新增便利店门店申报情况明细表,盖章后与申报单位纸质材
料于申报截止后 15 日内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市级复审及资金拨付。市商务局对各区(开发区)提 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经会商会审、领导 集体决策等规定程序,根据审核及公示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 方案。根据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 至各相关企业。
五、相关说明
(一)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 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奖励资金。
(二)便利店行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或补助等方式 安排到符合条件的便利店企业。该项目资金总额每年不超过1500 万元,如计算出的全部补贴金额超过项目资金总额,则企业补贴 按照因素法同比例下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资助:
1.申报前三年内因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或不遵守疫情防控规
定、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安全生 产责任事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
2.列入失信市场主体名单的单位。
(四)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
(五)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9 日武汉市商 务局发布的《武汉市便利店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同步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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