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项目 通知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等规定,科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现就用人单位办理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一、征缴范围及对象
黄山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驻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标准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纳。
(一)申报年审: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由用人单位登录“皖事通办”,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并进入,选择所属办事区域进入,点击登陆,注册法人帐户后,凭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陆,点“在线办理”进入“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通过“我要申报”进入系统录入2021年度残疾人用工情况。
申报缴纳:由用人单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二)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及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残疾职工残疾证件、残疾职工工资表和社会保险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通过系统向税务推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缴纳:用人单位需要网上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年审所安排的残疾人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过期证件请及时更换新证,否则无法办理年审。
六、减免缓缴
(一)根据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保障金。工商登记注册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二)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及国家出台有关减免政策时可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相关证明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财政部门联合税务机关每年公告一次。
七、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所属税务机关发现用人单位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下达催缴文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保障金总额5‰的滞纳金。